——江苏如东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案
2020-07-02
——江苏如东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案
2020-07-02
09:06: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行为人反复多次挪用同笔公款,且均已归还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金额不应累计计算,而应当以同一时间段对公款实际造成法律上侵害的数额认定。
【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在A乡镇农经站工作,历任现金会计、农经站副站长兼现金会计,其职权为管理村级资金。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所管理的资金挪出53笔用于经营活动。被告人吴某所挪用的款项,均为同一单位、同一账户、同一性质的资金且均在当月主动归还。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月初挪用月底归还的方式,先后53次挪用农经站代管金账户内同笔资金用于经营,累计数额2500多万元,其犯罪金额应当以同一时间段内最高挪用数额确定,即226.10607万元。此外,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被告人吴某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其犯罪数额应否累计计算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挪用公款,无论是否归还,均应累计计算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复多次挪用同笔公款,且均已归还,不应累计计算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而应以同一时间段内最高挪用数额作为全案犯罪金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规则。
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本罪侵害的是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犯罪金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数额。单次挪用的犯罪金额为单次挪用款项的金额,而多次挪用的犯罪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下法益侵害的程度而予以差别对待,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标。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多次挪用公款犯罪金额如何计算,从两款规定的行为方式来看,多次挪用公款,没有归还情节的,犯罪金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犯罪金额不累计计算。基于此,是否具有归还情节是多次挪用公款犯罪金额应否累计计算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仅是多次挪用公款具有归还情节中的其中一种类型,并不能涵盖实践中多次挪用公款且具有归还情节的所有情况。根据《解释》第四条两款规定的规范制定逻辑来看,较之第一款规定,规范制定者明显对具有归还情节作出了肯定性评价,规范制定者期待行为人能够积极归还相应款项,以恢复被侵害法益,并给予较轻的刑法评价。因此,基于对立法原理的把握,可以将本罪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规则概括为:多次挪用,不具有归还情节的,犯罪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具有归还情节的,犯罪金额不应当累计计算。
对于如本案中吴某反复挪用同一账户中公款的犯罪数额认定,其基本判断标准是“同一时间段对公款实际造成法律上侵害的数额”。行为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连续或间断地挪用同笔公款中不同或相同数额的公款并且每笔归还后再行挪用下一笔,由于金钱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实际上被占有、使用、收益的公款数额仅是同一时间段内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可能因挪用遭受到风险的公款不可能超过同一时间段内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当以该数额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
第二,若对吴某多次挪用同笔公款的行为按数额累加计算,将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从横向看,《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与吴某多次挪用同笔公款的行为同属“多次挪用公款”,但前者较之后者法益侵害性更为严重,前者尚且不作累计计算,后者作累计处理将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示例如下(1)某甲1月份自公款账户挪出150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活动,2月份再行挪出200万元公款,并以后次挪出200万元款项归还前次挪出的150万元公款。(2)某乙1月初挪出1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1月末即归还,2月初再行挪用100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活动,2月末即归还。某甲截止到案发尚有50万元未归还,犯罪金额为50万元。某乙截止到案发已经全部归还,若累计每次挪用金额,则某乙犯罪金额为200万元,在客观上,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后者,但累计计算方法,后者的基准量刑将严重超出前者,这种处置结果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从纵向看,对反复挪用同笔公款行为数额累计,将可能超过贪污罪的刑罚适用标准,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示例如下:(1)某甲先后反复10次挪用相同账户内同笔公款200万元,若对某甲适用犯罪金额累计计算,则犯罪金额为2000万元,可能对某甲适用8年的刑罚。而(2)某乙贪污200万元的公共财产,则对某乙的参酌刑期可能等于或低于挪用同笔公款的刑期。某乙显然比某甲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刑罚适用却出现轻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置结果,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综上,吴某反复多次挪用同笔公款的行为,其犯罪金额应当以同一时间段内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认定。
案号:(2019)苏0623刑初第365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郁宏军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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