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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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利用电商平台与商户之间的结算规则恶意退款侵犯他人财产,此类案件涉及行为人、电商及商户三元主体,系新型三角诈骗案件,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庞某在携程网上频繁购买机票后,再立即向携程网申请退票退款。明知申请成功后,利用携程网部分机票退票后状态变更有延迟的规则漏洞,继续在网上值机后乘机;或者向航空公司改签后乘机或再次退票共计28次,造成携程网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庞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对于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庞某利用结算的后置性,隐瞒已经获得携程网退款的事实,向航空公司恶意申请退款,使航空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了退票或提供航空服务的处分行为,导致携程网遭受损失。案件中的被骗者与被害人发生错位,且被骗者处分了其自己的财产,系新型三角诈骗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1.被害人的确定
从结果归属原理看,本案的被害人应当是携程网。我们在确定被害人时,应当根据结果归属原理来进行判定。在通常的结果归属中,对于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必须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或者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承担行为人盗窃行为或者欺骗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结果的,是被害人。由此可见,实际受到侵害的未必是被害人,但被害人一定是受到侵害的,因此没有受到损害的航空公司不可能成为被害人。反观携程网,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航空公司进行了退票行为或者提供了飞行服务,从而使携程网承担了相应的债务,遭到了损失,该损失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根据结果归属的原理,携程网的损害后果应归属于庞某的行为,因此,本案的被害人应当是携程网。
2.犯罪对象的厘清
在收到行为人的退款申请后,携程网向其支付退款,此时,其二者之间只是撤销了合同,携程网并没有受到损失。在行为人向航空公司要求值机或者申请退票并获得航空公司的退票款或者飞行服务后,航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机票费用或者执飞成本,而相应的费用将由携程网依据结算规则进行支付,也就是说携程网的债务被增加了。债务是一种消极财产,这种消极财产的增加,可以说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本案中携程网遭受损失的是财产性利益。
3.本案系一起新型的三角诈骗案件
当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时,行为人对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可以称之为受骗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三角诈骗。值得注意的是,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受骗人处分本人财产的三角诈骗,即新型的三角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受骗人处分的不再是被害人的财产,而是受骗人本人的财产,但其处分行为却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这是新型三角诈骗与普通的三角诈骗罪最大的不同。而本案正是一起新型三角诈骗案件。
首先,航空公司因庞某的欺骗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航空公司因庞某隐瞒了已经退票的事实,误认为庞某持有有效的机票,并因此向庞某支付退款。而航空公司向行为人退出的机票费,是航空公司自己的财产,并非携程网的财产,航空公司处分的是其自己的财产。
其次,航空公司系以法律、交易习惯认可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对被骗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应当限于被害人的指示或者法律、交易习惯的认可,因为被害人的指示是一种被害人提前明示的接受被骗人处分行为约束的意思表示,而法律、交易习惯的认可则是被害人对接受约束的默认,这是一种被害人意志的体现,唯此才能使被骗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携程网与航空公司之间系代理合同关系,携程网系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可以为其销售机票。客户通过携程网站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效力及于航空公司,因此对于客户向其提出的退票申请,航空公司有支付的义务。因此,航空公司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向行为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最后,携程网的财产性利益因航空公司的处分行为而受到损失。航空公司向庞某支付了退款后可以根据结算规则,就相关机票向携程网要求支付,其利益并未遭受损失。而携程网具有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也就是说其负担的债务增加了。财产性利益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的减少或者消极的财产的增加,本案就是对携程网的财产的消极的增加,令携程网承担了其本不应承担的债务。因此,携程网因航空公司的处分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综上所述,庞某实施欺骗行为使航空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向庞某支付退款,航空公司的处分行为给携程网增加了负债,致使携程网遭受损失,完全符合新类型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因此,庞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庄云婧
裁判要旨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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