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08 17:47   349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准入资格上违法,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虽然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但吸收存款所采取的方法是非法的。金融机构可分为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和无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准入资格上违法,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虽然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但吸收存款所采取的方法是非法的。金融机构可分为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和无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和无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异议。问题在于,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否定意见认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只是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肯定意见认为,《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并没有将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如果 在主体方面人为地加以限定,缺乏法律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依据是《刑法》,而不是其他法律。我们认为,从规范金融市场的角度 来看,不能绝对地将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排斥在本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同时,鉴于这类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存款业务的特殊性,还本付息有一定的保证,其构成犯罪是的标准应有别于无权经营存款业务的单位,并应考虑其吸收感天动地的合理部分。 只有百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和规模均达到相当程度,且高息达到相当 比例,情节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一般违反行政法规,高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可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