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王某经与丁某商量,由王某执笔冒名写恐吓信,寄给某公司经理,要求对方“赞助”10万元,6小时内存入指定账户,否则要给颜色看。后王某见账户内无钱存入,遂与丁某商量,合谋放火后再进行敲诈,次日凌晨,王某伙同丁某携带香蕉水、打火机窜入某公司员工宿舍,纵火后逃离现场,两名员工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情。后王某又发恐吓信,要求对方汇钱到指定账户,并威胁若不给钱还会放火。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丁某放火的行为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鉴于其情节轻微,尚未构成严重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其写信进行敲诈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仅对王某、丁某以敲诈勒索罪一罪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丁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两人放火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敲诈财物,客观上王某写信进行威胁的手段实施了敲诈行为,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以放火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丁某的行为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概念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是毫无争议地予以承认。至于承认牵连犯的主要理由,在于将牵连犯与实质的数罪区别开来,除非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通常对牵连犯不予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的数行为毕竟只是为了实现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在主观恶性上比单纯的数罪还是要小。
那么,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应以主客观统一的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从客观上看,数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数行为有统一的犯意,就可以认为它们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统一的犯意,是指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所追求的最终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目的行为之目的。尽管在实施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时也可能具有相应的犯罪目的,但该目的只具有附随性、临时性、过渡性特征。在牵连犯数个目的之间,存在主次之分,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所对应的目的是次要目的,行为人只有首先实现该次要目的,才能为实现其最终目的(即主要目的)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界定牵连关系的另一个关键的地方,在于准确把握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强调数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的用意,也在于合理划定牵连犯的成立范围。究竟何等程度的联系可以看做是成立牵连关系所需要的密切联系?这一问题涉及到事实和价值两个不同的层面。从事实层面上来分析,行为之间客观上通常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为了诈骗而私刻公章、为了受贿而滥用职权、为了偷越国境而盗窃船只等,这些行为之间无不存在一定的联系;应当说,如果单纯从事实层面来分析,绝大多数行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都可以存在一定的联系。从价值层面来分析,如果刑法侧重安全价值,则应当加大犯罪惩处力度,与之相适用的是确立一个比较严格的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只要当某种手段行为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就应当肯定该数种行为之间符合构成牵连关系所需要的紧密联系。这样不仅可以合理限定牵连关系,还可以将牵连关系作出“通常”性质的限定,有利于制约主观擅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公正。
正确认定牵连关系,还要注意区分规范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和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在某些个案中,数行为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这种牵连关系不具有定型性,只具有偶然性,从严格控制牵连关系范围考虑,应当将这类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予以排除,不认为是牵连犯。例如,行为人通过放火的手段,趁混乱之际实施抢劫,从而“趁火打劫”的行为,虽然放火行为是一种手段行为,实施抢劫是一种目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放火造成混乱、从而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具有通常性,或者说不具有定型性,而只具有个案的意义。这就是一种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不同于规范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并没有十分鲜明的界限,因此,某些场合下二者之间难免存在模糊地带。我们认为,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种情形以视为成立牵连犯为宜。
本案中,王某、丁某为敲诈勒索而放火,其因此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放火、敲诈勒索,二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是为了敲诈勒索并不通常导致放火行为的实施,因此,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宜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不宜认定成立牵连犯。当然,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类型化,只具有相对性,是一个动态的发展演变过程,当某些原本不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反复相伴出现,互为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时,最终也有可能当做牵连犯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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