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
典型案例
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得知张某女儿之前通过了教师招聘成为教师,遂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助其女儿能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张某50万元人民币。张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该区教育局局长谢某。谢某明确表示,目前教师招聘考试工作程序正规,无法办理。张某得知后,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唐某。2020年8月,唐某女儿通过自身努力,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同月,唐某将50万元给予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请托他人,但明知请托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仍在事后收受唐某50万元,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受贿罪(斡旋),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斡旋)。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
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从罪名本质来说,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是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普通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斡旋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普通受贿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对于利益是否正当在所不问,而斡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第三,普通受贿中的贿赂,本质在于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对价,而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斡旋行为的对价,并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本案中,唐某得知张某的女儿通过教师招聘成为教师,认为张某是公安局领导干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故在其女儿参加教师招聘考试时,找到张某帮忙。张某接受请托后答应帮忙,应当认定张某属于承诺为唐某谋取利益。再从张某为唐某谋取的利益性质看,属于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即利用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教育局局长谢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既遂
实践中,斡旋受贿具体犯罪形态存在多种情况,从行为人(斡旋受贿人)行为区分,有承诺并实施,也有承诺未实施等情形,其中承诺未实施还包括开始就不打算实施、因其他原因未及时实施等情形。从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区分,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拒绝、没有明确表态、实际实施等情形。从收受贿赂时间区分,有事先收受财物的,也有事后收受的等情形。
从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关系分析,斡旋受贿也是受贿,斡旋受贿中的权力影响力无疑是基于行为人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非基于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犯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而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实施斡旋行为被拒绝没有实现的,属于斡旋受贿的既遂。
本案中,张某接受唐某请托后,找到谢某,斡旋行为已经从承诺进入实施阶段。虽然谢某明确予以拒绝,但该拒绝行为只是导致唐某的请托事项未能实现,并不影响张某斡旋受贿成立犯罪既遂。另外,唐某事先约定事成后送给张某50万元,张某在谢某明确拒绝后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唐某,在唐某女儿被录用后继续收受该50万元,无论张某事前收钱还是事后收钱,不影响张某行为系受贿犯罪的实质。
三、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斡旋受贿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从刑法理论上讲,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织的情况,有的案件可能构成受贿罪,也可能构成诈骗罪,还有可能是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笔者认为,认定某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收受财物行为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角度分析。行为人承诺后,无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损害了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如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构成斡旋受贿。反之,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同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关,或者虚构本不存在的职务行为,致使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涉嫌诈骗罪。第二,从请托人主观方面分析。从请托人角度看,当请托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是对行为人职权影响的“预期收益”,而非错误认识,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在请托人误以为行为人具有职权影响,而行为人欺骗对方获取财物,请托人完全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唐某之所以请托张某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张某50万元,原因在于唐某了解到张某女儿已经被招聘为教师,且认为张某为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有能力办成此事,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张某接受请托,主观上认为自己有能力办成此事,客观上实施了斡旋行为,并没有欺骗唐某的主观故意。虽然张某隐瞒请托事项被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拒绝的事实,但该事实不影响本案犯罪构成,张某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3年5月10日第6版。
作者: 郭辉,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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