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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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应当单独就漏罪进行定罪处罚。
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庄某俊先后在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入户盗窃作案共5宗,盗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11700元。2017年1月,饶平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后发现庄某俊有实施上述盗窃作案的嫌疑,但因无法确定庄某俊的具体去向而无法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9月20日,庄某俊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送往广东河源监狱服刑。
2018年4月,饶平县公安局经侦查获悉庄某俊在河源监狱服刑。同年7月4日,庄某俊刑满释放。同日,庄某俊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裁判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庄某俊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庄某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庄某俊不服,以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庄某俊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4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被告人庄某俊的漏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原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庄某俊漏罪被发现的时间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而不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符合认定漏罪的条件,因此对庄某俊的漏罪应单独进行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进行定罪处罚后,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最终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从该条的立法原意看,司法实践中认定漏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从实施时间看,漏罪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2.从发现的时间看,漏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发现”时间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等方式明确或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或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时间。3.漏罪必须尚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由上可见,从发现漏罪的时间看,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限制应当是“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而不包括以下情形:1.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的漏罪。2.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漏罪。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依法单独对漏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之所以作此处理,是因为这两种情形下漏罪的产生,均源于行为人在归案后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没有彻底认罪悔罪,因此对于这种心存侥幸、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分子,应通过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予以惩处,而不应让其享有通过数罪并罚进行“先并后减”后所带来的诉讼利益。鉴于发现漏罪的时间节点事关能否对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因此对此应予重点审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漏罪与原判认定之罪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首先审查漏罪发现的时间是否在“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本案中,庄某俊因在饶平县实施盗窃作案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2017年1月,而其因前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从发现的时间节点看,庄某俊实施本案罪行的时间虽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但由于其漏罪被发现的时间(2017年1月)亦在前罪判决宣告(2017年9月)之前,明显不符合认定漏罪并实行数罪并罚的第二个要件。因此,法院对庄某俊的漏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单独进行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2018)粤5122刑初297号,(2019)粤51刑终25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瑾
裁判要旨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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