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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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举报其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财务人员不构成犯罪。之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情
2016年11月,某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会计张某与出纳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签名、伪造工资单等形式,侵占公司财产5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无法证明张某与胡某有犯罪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某公司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纳胡某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
裁判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胡某确实存在某公司起诉状陈述的行为,则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必须通过刑事侦查途径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因被诉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当事人起诉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在有关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则起诉条件之障碍已经法定程序予以消除,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裁定:撤销本案一审裁定,指令舟山定海法院审理。
评析
在公安机关已就胡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进行刑事侦查并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不当得利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某公司在诉讼前已举报胡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对胡某进行刑事侦查后,最终认为无法证明胡某有犯罪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故本案无须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应当直接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观点二认为,虽然某公司系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但是胡某占有或支出涉案费用,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基于其系公司出纳的身份。从民事角度,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某公司的诉请实际是要求员工对其履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本案所涉纠纷应当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某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可向某公司释明,引导其撤回起诉,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某公司不同意撤回起诉,则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不构成,并不当然意味着当事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已经侦查机关侦查,在侦查机关认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需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方能确定。某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判决。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是针对未经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情况下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即司法解释关于“先刑后民”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因被诉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当事人起诉时不符合“先刑后民”的规定,而在案件已经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后确定被举报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则起诉条件之障碍已经法定程序予以消除,当事人又根据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在不当得利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而非要求按照劳动者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可能是当事人诉讼策略的选择。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是不予受理的。胡某作为某公司出纳,其占有公司现金后根据财务流程进行支出,确属劳动者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法院向某公司释明,引导其撤回起诉,转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其仲裁申请又将不被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故这种处理方式只会增加当事人讼累,也增加其对法院的不满。
3.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由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判决。如果机械地以本案涉嫌职务侵占、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将导致在劳动者不构成刑事犯罪情况下,公司失去进行民事诉讼的机会。本案中,某公司确实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出纳胡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官可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基于本案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双方举证能力存在强弱之别,故法院在审查时应对此予以考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保证实体判决的公平公正。
本案案号:(2018)浙0902民初4046号,(2018)浙09民终678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立东 王丽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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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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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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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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