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未出院门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23-07-09 12:29   85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瑶 胥喆聪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瑶 胥喆聪

  【案情】

  2019124日伴晚,张某见同村李某外出,偷偷用钳子将李某家大门撬开,盗窃李某家乐视彩电一台(价值4000元),盗窃后将电视藏匿于李某邻居家空闲的院内,于深夜转移赃物的时候被李某发现。

  【分歧】

  针对张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虽已完成,但因其在转移财物时被发现,并未实际“控制”财物,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将财物藏匿在邻家使得主人失去了对这一财物的控制占用,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未遂,是盗窃行为中的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张某已将电视机搬出院子并隐藏起来,其盗窃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从“控制论”的理论分析,张某将电视机搬出院子已经形成对财物的控制。之后藏匿院子中也是对财物的间接控制。本案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其次,犯罪形态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如果一种犯罪形态已经完成就不能转为另一种犯罪形态。张某将电视机隐藏起来,自认为不会被他人发觉,后转移财物时被发觉,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属于一种意外,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出现的一种意外。这种意外不能导致已经完成的犯罪既遂形态回溯至犯罪未遂的状态。

  综上,张某的行为不是盗窃未遂,而是盗窃既遂。对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的认定,每个盗窃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需从客观方面入手,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形式和犯罪形态完成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