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以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系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批发山药的同行且均系河北省农民,其中王某系薛某雇佣的工人。2017年11月12日早上4时许,在八里桥蔬菜厅批发山药时,原告贾某的车与王某的车发生碰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摔打。双方均受轻微伤。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以下简称永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贾某承认发生争执时推了王某胸前一下,被王某按倒后,曾躺在地上乱踢乱踹对方。王某承认与贾某互殴,并因此导致双方受伤的事实。后贾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王某亦提起反诉,要求贾某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被告王某与原告贾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矛盾,没有采取正当方式解决问题,对此二人均有过错,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贾某、王某的陈述以及永顺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王某与贾某均存在撕扯、殴打对方的行为,导致双方互有伤害,故双方均应当赔偿对方因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认定贾某与王某对此次纠纷各承担50%的责任。薛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王某系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贾某发生损害,故应由薛某对贾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互殴乃“故意”伤害对方,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亦即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包括故意在内。
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受害人过错均为过失,因为若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自己造成自身的损害,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言之,依据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分析,双方互殴是双方互为侵权行为,双方的行为对象不具有同一性,行为导致的损害不具有同一性,再加之引起双方各自身体的损害的原因力也不具有竞合性,因此不具有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条件,故不适用过失相抵,双方根据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来看,司法实践认为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其判断标准为,受害人就其行为可生权利侵害或债务不履行(或其他违法之结果)或可发生损害之扩大,须有预见,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应可预见。违反对于他人之义务者,对于义务之违反,应有认识或可得认识。例如夜盗为家犬所伤,即使受害人在侵入之准备时侦察其家,并无犬在,然就其行为为权利之侵害或可发生损害之结果,应有认识或可得认识,应有过失相抵之适用。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适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损害原因具有竞合性。即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共同构成了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损害原因的竞合性是过失相抵的实质性要件,倘若侵权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行为不能竞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则无过失相抵适用的余地。
2、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行为共同互助造成了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损害扩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过失相抵的基本要件,与损害原因的竞合性要件是相辅相承的,缺一不可。
3、受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应受到“非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过失相抵的必备要件,否则,即使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共同构成了原因力竞合而致使同一损害结果,也不能仅以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主张适用过失相抵,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受害人主观上不存在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造成受害人最终损害结果并不是受害人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导致,由此主张过失相抵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互殴致双方伤害适用于过失相抵,理由如下:
(一)互殴乃当事人相互为侵权行为,系以互殴之双方均受有伤害为前提,如果未致伤害,则无侵权行为可言;如仅一方为他方所伤时,即非双方互为侵权行为;因互殴致双方均受伤时,当事人双方固然应对于他方所受伤害负赔偿之责,但在决定赔偿范围上,仍无碍于过失相抵规定的适用。因为表面看来,加害方的殴打行为系造成受害方损害的原因,而受害方的还击行为并非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亦即互殴并非形成损害之共同原因。但实践中,加害方由于受害方的还击行为致使其加强攻击力,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结果的情形系互殴的常态,进而言之,被害人的还击行为实足以对于自己所受损害施以原因力,而与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共为发生的损害的原因。在有些情形下被害人于互殴时的还击行为甚至会构成自己所受损害之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受害人在主张其所受损害赔偿时,应适用过失相抵,相应的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如上所述,受害人的还击行为系其受损害之原因,其本身存在的过错与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故受害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另一损害的发生或者与加害人无关的损害的扩大,则属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而非过失相抵。实践中,互殴行为导致双方均受损害时,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的两个损害,但对各自所受的损害仍可以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及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
(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使用了“过错”的概念,应包含故意和过失,但该条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故意,系行为人对自身安全或者利益的忽视,在学说上被称之为非真正意义上之过失。受害人虽在法律上并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之义务,但其既因自己疏懈酿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这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因此,互殴乃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故过失相抵可言的观点值得商榷,而应当将过错进行广义的理解,即包含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原告贾某的车与王某的车发生碰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摔打,造成双方均受伤害的行为即属于上述所述的互殴致双方均受损害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各就对方所受损害负赔偿之责,同时根据双方行为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之强弱及双方过失之轻重,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明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咨询电话:
13662015055(微信)133120805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