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案情】
蔡某因第二天要外出办事,便向同村的付某借摩托车。当晚,蔡某将借到的摩托车停在自家门前。次日凌晨2时许,付某将停在蔡某家门口的摩托车偷走并藏匿起来。蔡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并将此事告知付某,付某便要求蔡某赔偿。蔡某自认倒霉,赔偿了付某4800元。后付某将藏匿的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36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诈骗罪。付某的摩托车虽然为蔡某所占有,但付某对摩托车仍然拥有所有权,这就不符合盗窃罪要求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的犯罪客体构成要件,因而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付某隐瞒偷回摩托车的事实,向蔡某索取赔偿,骗取蔡某的赔偿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付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借给蔡某的摩托车偷回,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蔡某索要赔偿,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本案来看,付某以摩托车被盗为由向蔡某索要赔偿,首先,付某并未欺诈蔡某,因为摩托车确实是被偷的,只不过是付某自己偷的;其次,蔡某也未产生认识错误,因为摩托车被盗是事实,蔡某只是不知道偷车的人是付某。因而,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不能以诈骗罪定性。
犯罪本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盗窃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的行为同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在犯罪现象上并无区别,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其犯罪对象为自己所有,只是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部分。本案中蔡某对被盗的摩托车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其具有合法的占有权。那么,合法的占有权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呢?下面本文对此加以分析。
盗窃犯罪的实质在于,盗窃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社会成员对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而且还动摇和削弱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对此,并无异议。但是,我们毕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本人,财物非所有人也会基于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原因而对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在行为人秘密窃取所有人控制下的财物时,固然可以说其是所有权遭到了侵犯,但在行为人秘密窃取非所有人占有下的财物时,就不能说所有权收到了侵犯,这是因为在民事法律中,所有权是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权利,这种权利只为所有权人完全享有,而非所有权人一般是不可能因为其占有财物的事实而在法律上改变所有权的归属的。所以,非所有权人占有的财物被盗窃,直接受到侵害的并不是所有权,而是对财产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设置侧重应该是对公私财物占有权能的保护。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失去了占有,使用、处分权能的实现便无所依附。在排除共有的前提下,财物的合法占有主体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关系均系非法。另外,虽然任何财物都有其最终的法律上的所有人,所有人对其财物享有绝对的排他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消极义务,但是,由于并非任何对财物的占有人都是合法所有人,因此,用所有权受到侵犯并不能够直观反映出盗窃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而能够把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统一起来、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犯罪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不论行为人盗窃的是所有权人的财物,还是非所有权人的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的占有状态都受到了影响或者改变,占有权的行使都受到了妨害。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所保护的应该是被占有财物的财产秩序。对合法占有关系的破坏与对所有关系的破坏一样,均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同样能构成犯罪。故而,合法的占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蔡某对被盗的摩托车具有合法的占有权,而合法的占有权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那么,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主观目的。占有分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两种情形。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若所有权人秘密取回因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原因而丧失占有的自有财物,应当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是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秘密取回因借用、租赁、担保等原因在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占有权人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且该理由足以和本权者相对抗,则占有权应该受到保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加以区分。如果所有权人是出于自己需要将财物取回或者是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占有人占有、控制之下,但并无借此索赔之意,其主观上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的财物后,又通过索赔或者其他方式从原占有人处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利益,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付某秘密窃取蔡某保管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蔡某索取赔偿,并造成了蔡某财产利益的损失,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回归本案,付某将自己拥有所有权而蔡某合法占有的摩托车取回并借此向蔡某索取赔偿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且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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