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涂俊峰
李磊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涂俊峰
李磊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5日18时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永信泰商贸有限公司仓管员卢建强(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杨利坤来到该公司位于沙井街道博岗村岗背路5号的仓库,利用当天仓库值班员荣国勇外出之机,用自己使用的仓库钥匙打开门,被告人杨利坤负责望风。二人将仓库内的焊锡装上司机江某的货车,运送至佛山市高明区卢建强一亲戚处寄存。2012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卢建强,并根据其供述缴获了被盗焊锡。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杨利坤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焊锡共价值人民币746680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利坤的同伙卢建强不是当晚值班仓管员,只是利用了工作便利条件,杨利坤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利坤不服,上诉称,其与卢建强系共同犯罪,作案成功主要是利用了卢建强工作之便和用钥匙打开公司仓库卷闸门,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利坤与同伙利用职务便利才能取走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利坤不是被害单位员工,其同伙卢建强不是案发当晚值班仓管员,二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利坤的同案犯卢建强虽然是被害单位的仓管员工,但在窃取公司财物的当晚并非值班仓管员,并无看管公司财物的职责。因此,卢建强与杨利坤并非利用卢建强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而只是利用了其工作的便利、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故二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利坤等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应该予以纠正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利坤的同伙卢建强作为公司的仓管员,合法保管公司仓库里的财物,即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占有权,但无处分权。之后,卢建强伙同杨利坤将公司的财物运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存放,二人的犯罪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财物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包括转移存放在自己家中或行为人能够控制的其他地方,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利坤的同伙卢建强与案发当天值班员荣国勇均是被害单位的仓管员,平时轮流值班看管仓库。案发期间,荣国勇在厂居住,被告人卢建强相对自由,不固定值班,但其作案成功主要是利用了工作之便和用钥匙打开公司仓库卷闸门。因此,被告人卢建强伙同杨利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看管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故意剪断外门锁伪造外人盗窃的假象,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不影响其之前作案的定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官回应】
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财物丢失的案件中,不能因为案件发生在夜晚、被人秘密窃取等外在表现,就简单地将案件认定为盗窃罪,而是必须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对比相关罪名的法律内涵,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值班管理员外出后仓库脱离监管,行为人趁机窃取财物的案件。一审时审判人员也曾提出过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但要紧紧抓住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争议的案件作出明确的定性。就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法律为准绳,对比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异同
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窃取。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
其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同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其四,必须要清楚的是,职务侵占罪名的“侵占”与侵占罪的“侵占”,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含义更加广泛;而侵占罪中的“侵占”是狭义的,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
在本案中,对比分析不同罪名的内涵可知: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其“侵占”是非法占有的意思,而不是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
(二)以事实为依据,分析被告人行为的本质属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均有部分相似或重叠之处,但更多的还是不同,尤其是侵犯的客体与客观方面具有某些鲜明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不同定罪意见时,审判人员必须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即从客观证据着手,考察被告人行为的本质属性。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要理清争议问题,只能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评判,即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通说,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仓库保管员对单位物资的管理等。故此,只有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公司财物,才能为侵占公司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公司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杨利坤与卢建强合伙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利坤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全案的行为性质取决于主犯即同案被告人卢建强的行为性质。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杨利坤案过程中,未顾及对同案犯卢建强的在先判决,迳自又作出了盗窃的认定,即认为卢建强在盗窃当晚并非值班仓管员,其并非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而只是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条件,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卢建强对于职务的利用程度,完全忽略了职务带给其的便利。卢建强虽然并非当晚值班人员,但正是利用其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用公司配发的钥匙打开仓库门,才能将仓库内的财物装上货车运送至亲戚处寄存。
从事实证据方面进行客观分析,能够全面衡量被告人具体行为违反了什么禁止性规定,从而准确把握其犯罪构成要件,避免陷入经验主义或教条主义的误区,先入为主地将秘密窃取的行为简单地认定为盗窃。
(三)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除了上述事实与法律的两个方面,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本案被告人制造了人为盗窃的假象,有观点曾认为被告人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但仔细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析,可以得出:伪造盗窃假象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的事实,不影响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经手或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或侵占罪。
一方面,以卢建强为代表,在主观方面明显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仓库里的货物是其公司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自己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另一方面,被告人客观方面确实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24小时对货物有保管职责,能够成功窃取物品的根本原因是其持有公司仓库的钥匙,即利用职务便利;被告人与受害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看其窃取的是保管权利内的公司财产。因此,被告人卢建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财物,客观上在窃取物品时利用了公司为其配发了钥匙的职务便利,打开仓库才将货物搬上车,被告人制造盗窃的假象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的事实。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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