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案情】
郑某在县城盗窃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次日,郑某骑着该三轮摩托车来到隔壁村找张某,对张某说因没有资金买化肥,愿将三轮摩托车卖与张某。后两人达成交易,郑某将该三轮摩托车以5500元的价格卖予张某。
【分歧】
对于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后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销赃行为,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是手段行为,出售三轮摩托车骗取钱财是目的行为,郑某的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盗窃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所获不法利益而实施的后行为,如果未侵害新的法益或扩大原法益侵害范围的,则被前行为之罪一并评价,不另行定罪处罚。一般而言,成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主体同一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研究的是同一行为主体实施的前后行为如何进行刑法处罚的问题,因此主体必须具有同一性;二是法益同一性。法益同一性不仅指为前后法益的种类相同,而且前后行为须指向同一对象,即被害人相同,否则就可能侵害了新的法益而造成前后法益有别;三是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如果后行为不能独立成罪,本来就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无讨论必要。四是后行为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侵害的法益所包括。后行为不能明显扩大或加重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否则后行为不能被合并在前行为中加以处罚,应当单独评价定罪。
本案中,郑某出售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郑某的诈骗行为虽然是其盗窃之后的后续行为,但并不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基本特征。其一,郑某将赃物出售给张某,虽然前后行为侵害的法益都属于财产法益,但郑某在侵害盗窃行为受害人的法益之后,又侵害了诈骗行为受害人的法益,前后是不同的被害人,前后法益相异,法益不具有同一性,这一后行为对前行为犯罪状态的利用己经超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基本内涵。其二,郑某的诈骗行为明显扩大了盗窃行为侵害的法益,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并不为盗窃行为侵害的法益所包涵,故而诈骗行为不能被合并在前行为中加以处罚。该种情况下,若将后一诈骗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就有违刑法的公平正义和基本精神。
二、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如果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一般而言,牵连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且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即为了实施某一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一独立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二是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三是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至于牵连关系,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能认定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认为应当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本案中,郑某的盗窃行为与出售盗窃车辆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其一,郑某不止一个犯罪目的,且主观上不具有牵连的意图。郑某盗窃他人三轮摩托车后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两个行为可以割裂开来,明显具有两个犯罪目的。而且,牵连犯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数个行为的时候,要认识到自己的手段行为服务于一个最终目的,手段行为只是达到目的的方法或手段。一般来讲,作为目的的行为不能实现,则作为手段的行为对行为人就没有多少单独存在的意义。本案中,即便后续的诈骗行为没有成功,也不影响获取财物这一目的的实现。郑某的诈骗行为只是一种处理赃物的选择,而不能认为诈骗钱财是盗窃的最终目的。其二,郑某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具有客观性、通常性,郑某将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实施诈骗,显然不是诈骗行为的一般手段,不具备牵连关系的客观性、通常性。不能仅仅因为郑某将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他人就认为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任何两种犯罪行为之间都有可能被牵强地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三、郑某隐瞒三轮摩托车系赃物的实情,使张某相信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卖给并不知情的张某,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一,郑某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与不知情的张某,虽然张某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由于赃物不适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张某实际上并不能取得赃物的合法所有权,故而该出售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即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独立进行评价。其二,从法益保护看,行为人将赃物出售给第三人后,增加了盗窃罪被害人通过私力救济或正当法律程序索回财物的困难,进一步加重了对其财产法益的侵害,因而不能被合并在盗窃中予以包括性评价。但是,如果买受人支付对价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物是赃物的,则不能定诈骗罪,因为行为人并没有欺骗行为,买受人也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出售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最终买受人不能取得赃物合法所有权应由其自行担责。因此,盗窃后出售、转让赃物的,如果行为人隐瞒赃物性质欺骗对方,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价款的,应当另行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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