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元春华
黄建兴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元春华
黄建兴
【案情】
2016年3月的一天上午,杨某持刀走进银行营业大厅里面的柜台前,用菜刀敲柜台威胁在柜台里上班的营业员说:“抢钱,把钱全部拿出来,把我的包装满来,否则,我要砸玻璃”。杨某然后对大厅里面正在办理业务的客户说:“你们走开,我在抢银行,等下不要伤到你们”。说完话后杨某独自一人坐在柜台前的椅子上吸烟。十几分钟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属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性病症状,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杨某吸毒致幻抢劫银行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一是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幻,导致精神障碍,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二是杨某的行为没有抢劫的意图,只是因为想寻求刺激,杨某虽持刀威胁银行营业员要抢银行,但其威胁的手段不足以使银行工作人员立即交出财物,只对柜员进行威胁但因柜员在窗口玻璃后面不能进行人身伤害且未对他人采取威胁或有伤害意图,不符合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且其行为未达到造成的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程度,故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吸毒致幻的情形下实施抢劫银行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吸毒致幻型犯罪具有可罚性,吸毒虽导致精神障碍,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杨某属于自愿吸毒,根据原因行为理论,其应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只需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进行认定,本案中杨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抢劫罪,但属抢劫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吸毒致幻的情形下实施抢劫银行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吸毒致幻情形下的犯罪具有可罚性,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使用威胁手段的强度不足以使银行工作人员立即交出财物,但被告人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使用上述手段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特定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吸毒致幻情形下犯罪的可罚性
杨某的因吸食毒品而产生精神障碍,其对其不能辨认和控制其行为能力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
吸毒者产生精神障碍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首先要考察吸毒后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或完全精神障碍是否属于精神病范畴,以及其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吸毒后犯罪的各种情节及罪名,但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是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同理吸毒者未达到精神病的范畴,其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吸毒者在吸毒前对自己吸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吸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吸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吸毒致幻型犯罪的法律后果,但举轻以明重,行为人对在不为法律禁止的饮酒行为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需承担刑事责任,那行为人更应对在法律明令禁止的吸毒行为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问题。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一些: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从刑法分则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立法也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判断依据。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犯罪对象不特定,就意味着不特定的财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随时有遭到侵犯的可能。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不特定人即不特定财物的所有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此,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必然是公共秩序。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其只是针对银行业务员这一特定对象进行,并且对正在办理业务的人明确说明他是在抢银行,让其他人走开,怕伤害他们,从这点可以看出杨某的行为并不是出于藐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且杨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本案中杨某的抢劫时威胁的对象时银行业务员,是财物的管理人,财物是公共财物,符合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的双重性。本案杨某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目的,及其所采取的的威胁手段的效果,首先对于杨某行为的主观目的,从杨某对银行业务员、办理业务人员以及公安人员说的话都是明确表示其是要抢银行,其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条件及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关键在于该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应达到什么程度。一般认为暴力是指对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足以危及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侵犯人身自由,导致被害人不能抗拒或者抗拒不了的行为。“胁迫”是指以如不服从要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只要行为属于暴力的范畴,又是当场针对被害人实施,都应当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而胁迫行为不限于发出当场要施加暴力的表示而只需要行为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共财物,银行业务员采取了报警行为,并杨某很快被出警民警控制住,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认定其为抢劫未遂。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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