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禄山
【案情】
2012年11月18日,戴某到一家名牌皮包专卖店闲逛,专卖店老板杨某认为戴某偷了店内的一名牌钱包,故而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进行厮打,杨某将戴某打伤。次日,戴某纠结数人手持钢管找杨某理论,杨某事先已有准备,双方互相斗殴。在相互斗殴中,杨某手持西瓜刀将戴某砍伤,戴某眼见打不过对方后逃跑,刚逃出店门,被闻讯赶来的杨某的朋友熊某、何某撞到,熊某、何某见戴某欲逃走,遂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戴某起身手持钢管将熊某、何某打伤。之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对参与斗殴的人员实施抓捕。经鉴定,熊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分歧】
对于本案中戴某将熊某打伤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将熊某打伤,熊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甲级,依据刑法的规定,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 戴某虽然将熊某打伤,但戴某的行为是对熊某伤害行为进行的自卫,戴某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这是一种相互侵害行为,双方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或放弃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但另一方并未放弃殴打,而是继续实行侵害,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对此进行的反击,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3)实行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即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防卫应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具体到本案,本案从发生到结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服装店内杨某认为戴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名牌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杨某将戴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如果戴某确实偷了杨某店内出售的钱包,这无疑是一种盗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杨某打伤戴某的理由。第二阶段:戴某被打后,心怀不满,就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报复,互殴中杨某拿起一把西瓜刀将戴某砍伤,戴某受伤后逃跑。在此阶段双方明显具有互殴性质。第三阶段:戴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杨某的朋友熊某、何某正赶到,看见戴某逃跑,两人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戴某起身手持钢管将熊某、何某打伤。在这个阶段,戴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熊某、何某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对戴某进行的殴打,是在戴某已经放弃斗殴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熊某、何某单方对戴某的不法侵害。从戴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卫而伤害熊某的。尽管戴某之前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钢管前去殴打杨某,但戴某被砍伤后逃跑,也就是戴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熊某、何某将戴某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戴某已经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熊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身份的转化,戴某的人身权益已经遭受来自熊某、何某的严重侵害。此时,戴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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