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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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但拒不供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的,不构成自首;承认离开事故现场,但否认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的,属于对逃逸事实的否认。
【案情】
2014年9月10日晚,王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彭明坤在道路上行驶时倒地侧翻,导致彭明坤跌落至公路旁的坡坎下。救护人员将彭明坤送往医院抢救后,王泽打电话让其亲属前来顶替自己,并离开事故现场。公安民警接医院报警电话后赶至现场,发现肇事者被人顶替,遂让在场人员打电话通知王泽返回。王泽返回后供认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但否认找人顶替自己的事实,并称其是为了回家擦药而离开现场。2014年9月12日,彭明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损伤死亡。荣昌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泽承担全部责任,彭明坤不承担责任。案发后,王泽垫付了彭明坤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并向彭明坤的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彭明坤近亲属的谅解。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泽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非但未履行报警义务,反而让其亲属前来顶替,并离开事故现场,返回现场后否认找人顶替的事实,其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王泽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王泽归案后,虽供认了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但辩称是出于其他目的而离开现场,而且否认找人顶替的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直坚持否认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故王泽的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要件,因而不能成立自首。鉴于王泽参与抢救被害人,垫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判决:王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控辩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2015)荣法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已生效。
【评析】
针对王泽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争议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泽虽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让人“顶包”,但并不当然排除自首情节的成立,逃逸情节和自首情节应当分别独立评价。王泽接到公安机关委托他人通知的电话后,即返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其到案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应属自动投案。随后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事实,其否认找人“顶包”以及出于其他理由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辩解并不影响对其逃逸情节的认定,因而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王泽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泽不构成自首。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对该文件的解读
,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交代的内容包括“定罪事实”、“重大量刑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身份情况”,对此应无太大争议。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王泽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后交代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承认离开事故现场,但否认找人顶替自己的事实,称自己是为了回家擦药而离开现场。在此情况下,王泽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现简要评析如下:
1.王泽承认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但否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属于对逃逸事实的否认。
关于王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逃逸事实的否认,主要有以下争议意见:第一,王泽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第二,王泽如实交代了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并且其提出离开事故现场的理由并不足以影响逃逸情节的认定,因而不构成对逃逸事实的否认。第三,王泽否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属于对逃逸事实的否认。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泽的行为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对主观心态的辩解,而主观心态是案件事实的重要部分。所谓“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即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辩解,而不是对主观心态内容(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等)的辩解。王泽主动投案后,否认找人顶替的事实,并称其是基于其他理由而离开事故现场,是对其案发时的主观心态的辩解。而根据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主观心态是犯罪构成要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态,是无法成其为犯罪行为的。
(2)辩解理由的成立与否与是否如实供述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王泽对离开事故现场的主观心态的辩解已经构成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其辩解理由站不住脚不能推导出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例如,大量目击证人证实行为人杀害他人,但行为人辩称自己不在现场又无法提出依据,其辩解理由毫无根据,但不能否认行为人未如实供述的客观事实。
(3)结合案件事实,王泽的供述是为了否认其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王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主动投案后,却否认自己存在找人顶替的客观行为,辩称是为了回家擦药而离开事故现场,在审理过程中又称是顾虑保险公司发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予理赔而离开等等。然而,王泽的辩解与其客观行为是矛盾的,其对主观心态辩解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否认自己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4)否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即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的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王泽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无疑,而逃逸情节的必要条件正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正如前文所述,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态,不成其为犯罪行为。王泽否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正是对逃逸事实的否认。
2.王泽到案后,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但否认逃逸事实,不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具有逃逸情节的则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足见《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事实属于独立于定罪事实的典型的“重大量刑事实”。如前文所述,未交待重大量刑事实的,不构成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王泽虽然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不能认定自首情节。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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