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小川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小川
【案情】
李某等5人系当地黑社会成员,该5人预谋从当地一建筑开发商吴某处搞点钱。某日,李某等5人尾随吴某,在一偏僻的角落,他们将吴某控制住,并对吴某进行了殴打,造成轻伤甲级伤害,李某等人搜遍吴某全身,发现其身上未带分文。但李某等人并不甘心,威胁吴某如不在第二天向其指定的账户打入5万元便做掉他,吴某由于惧怕黑社会人员的威胁,答应第二天给李某等人打钱,李某等人遂将吴某放走。第二天,吴某便将5万元打入李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公安机关将李某等5人被抓获。
【分歧】
对于李某等5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5人应定抢劫罪。李某等5人以劫取钱财为目的,当场对吴某使用暴力并且以暴力相威胁,应定抢劫罪,第二天,吴某将5万元打给李某等人的行人系抢劫行为的后续,不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5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应该数罪并罚。李某等5人其实有两个行为,前一个是抢劫行为,后一个是敲诈勒索行为,抢劫行为没有抢到财物,构成抢劫未遂,该两个行为应该分别定罪,并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等5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李某等5人预谋搞钱到最后非法获得5万元的整个行为来看,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李某等5人预谋搞钱到对吴某殴打搜身但未获财为止,第二个阶段从未获钱财后转而对吴某进行人身威胁至李某等人非法获得5万元为止。该两个阶段的行为分别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前一阶段为抢劫行为,后一阶段为敲诈勒索行为。
在第一阶段的行为中,李某等5人以非法劫取钱财为目的,对吴某当场使用暴力,毫无疑问,该行为构成抢劫,在此时,尽管李某等人没有取得钱财,但该抢劫行为并非未遂。抢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本案中,李某等人第一阶段的抢劫行为虽未获取财物,但是造成了吴某轻伤以上损害,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第二阶段的行为中,李某等5人在抢劫未获财的情况下,转而威胁吴某如不在第二天打钱就做掉吴某。李某等人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对吴某进行人身威胁,促使吴某由于心里恐惧,将财物于次日打入李某等人指定的账户,非法获得5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行为当中,李某等5人见抢劫未成转而进行敲诈勒索是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转化。犯意转化发生在一个独立犯罪行为未终了时,更改犯罪目的,对于犯意转化而言的犯罪行为,一般只定一个罪;对于另起犯意,一般定数罪。在本案中,对于第一阶段的抢劫行为,其已终了,而另行敲诈勒索的,系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转化。所以本案应定数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有威胁的手段,但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它们在“胁迫”的内容与形式上不同:(一)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性的人身侵害;(二)人身暴力性侵害极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即如果同时具备暴力性(针对胁迫的内容而言)和当场性(针对胁迫内容及取得财物的实现而言)两个特征,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在本案中,李某等5人在第二阶段的行为中对吴某的胁迫与取得财物的时间不一致,即不具备抢劫的“当场性”,不构成抢劫行为。也就是说第二阶段的行为不能被第一阶段的行为所吸收,应该单独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所以本案不能仅定一罪。
综上分析,李某等5人的行为应分别定抢劫罪(既遂)和敲诈勒索罪(既遂),且应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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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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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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