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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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壮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经被告人上诉,2015年11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吴壮伟、聂斌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吴壮伟从别处购买毒品冰毒后由被告人聂斌负责帮贩卖,被告人吴壮伟则每天给被告人聂斌100元钱,后来将毒品冰毒以45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聂斌贩卖,被告人聂斌贩卖毒品后多出的利润归其自己所有。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壮伟购买毒品冰毒后,由被告人聂斌分两次卖给莫承海(已判刑)共40克的毒品冰毒。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韦某(与被告人吴壮伟是男女朋友关系)用其身份证在荔浦县金凤凰大酒店开了311号房间,次日被告人吴壮伟将房间转到305房间。11月14日至19日凌晨,被告人吴壮伟、聂斌、韦某三人在金凤凰大酒店305房间内吸食毒品及贩卖毒品,18日23时许,荔浦县马岭镇的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被告人韦某,称要购买5克冰毒,但要过几天才给钱,被告人韦某将此事与被告人吴壮伟商议,被告人吴壮伟同意赊冰毒给何某,并叫被告人韦某到被告人聂斌处以50元/克的价格拿5克冰毒,被告人韦某随即与何某联系,称可以以80元/克的价格赊5克毒品给其,并让其到金凤凰大酒店门口处拿冰毒。期间,莫某青(外号阿片)电话联系被告人聂斌购买1克的冰毒,被告人聂斌叫莫某青到金凤凰酒店门口拿冰毒,并叫被告人韦某帮送毒品下楼给莫某青,同时交待被告人韦某向莫某青收取100元钱。1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从被告人聂斌处拿了6克冰毒到金凤凰大酒店大厅门口,因莫某青只带有50元钱,被告人韦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聂斌,被告人聂斌则叫其卖一半的毒品给莫某青,被告人韦某随即从装1克冰毒的袋子内分装了一半的毒品给莫某青,并向莫某青收取50元钱。之后,被告人韦某走出金凤凰大酒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到何某与其朋友驾驶来的一辆白色小车的后排座位上,将5克冰毒交给在副驾驶位置的何某,随后,被告人韦某返回305房间内,并将贩卖毒品所得的50元钱交给被告人聂斌。
2014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凤凰大酒店305房间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壮伟、聂斌、韦某抓获,同时在该房间沙发处的茶几上查获三袋净重66.8克的冰毒,在床头柜上、床上、床底下、床边的灯台上查获四袋净重17.2克的冰毒,在房间内查获用于吸毒的工具吸壶三个,在被告人聂斌身上查获当晚贩卖毒品所得的50元现金。经鉴定,在305房间内以及何某处查获的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壮伟、聂斌卖给“阿权”100克的毒品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壮伟、聂斌、韦某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吴壮伟、聂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韦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评析】:
1、被告人吴壮伟、聂斌贩卖100克冰毒给阿权的指控能否认定。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吴壮伟、聂斌贩卖100克冰毒给阿权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证人莫承海的证词。《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中明确表示对于毒品犯罪“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联系本案,被告人吴壮伟、聂斌贩卖100克冰毒给阿权的事实虽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且证人莫承海的证词也仅是证明了聂斌曾拿过100克毒品到自己家存放过的事实。故证明以上二被告人贩卖100克冰毒给阿权事实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壮伟、聂斌贩卖100克冰毒给阿权的事实不予认定。
2、对查获毒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房间内查获了84克冰毒,对该84克冰毒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一种观点认为对该查获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因被告人并没有将查获的毒品贩卖出去,也难以查明被告人有将该查获的毒品贩卖的意图,对无法查明的事实应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故不应将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而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它毒品犯罪罪名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在被告人身上或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及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历来严重打击的对象。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所以贩卖毒品不仅仅是指销售还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人已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以此推定其对查获的其他毒品具有贩卖目的完全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故对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在其身上或住处查获的其他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在本案中,对在被告人的房间内查获了84克冰毒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3、毒品称量记录没有被告人的签名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结合到本案,吴壮伟的辩护人提出,提取及称量17.2克的冰毒没有被告人吴壮伟、聂斌的签名,仅有被告人韦某的签名,故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实该17.2克的冰毒是吴壮伟、聂斌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毒品称量记录虽无被告人吴壮伟、聂斌的签名,但有被告人韦某以及见证人秦炳春签字确认,另外有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对该称量记录已进行了补正。另外,该称量记录的收集过程程序合法,故该称量记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法院依法认定该毒品是属于被告人吴壮伟、聂斌的案件事实,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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