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6月17日第8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6月17日第8版。
作者:李丁涛,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基本案情】
杨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2015年3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企业主蒲某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提供关照,事后收受蒲某送的大众牌途锐汽车一辆。2018年10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杨某收受的该辆途锐车裸车价83.8万元,新车购置税7.2万元。但蒲某在购车时因资金紧张,大部分购车资金系银行贷款,至还款结束,蒲某共计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0万元。
【分歧意见】
杨某构成受贿罪无疑,但对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为他人谋利后所收受的是一辆途锐汽车,该车的实际价值是83.8万元,故杨某的受贿数额应为83.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途锐车的价值虽然是83.8万元,但蒲某另支付了7.2万元购置税,故应以91万元来认定杨某的受贿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虽然收受的是一辆途锐汽车,但该车系贷款购买,加上银行利息实际花费了蒲某111万元,相当于权钱交易的对价是111万元,故应以111万元来认定杨某的受贿数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以汽车、房屋等作为收受对象的受贿犯罪中,行受贿双方为实现权钱交易,有时需要行贿人在贿赂物之外额外支付某些费用,如本案中蒲某购车的贷款利息、车辆购置税。这种情况下,是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受贿数额,还是以行贿人的实际支出来认定,抑或是以其他标准来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此类受贿犯罪的数额,应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同时考察受贿人的主观认识以及额外支出的具体类型。
一、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认定基础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出卖手中的权力,来换取对方的财物。一般来讲,财物的价值即为受贿数额。具体到以汽车、房屋等作为贿赂物的受贿犯罪中,应以汽车、房屋等物品本身的价值来认定受贿数额。不过,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受贿罪权钱交易的对价款应为行贿人因行贿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受贿数额应以行贿人的实际支出来计算(本案中第三种意见)。理由是,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其实,该解释所规定的“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指的是条文中的财产性利益,而不包含汽车、房屋等实物。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更是明确指出,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在上述受贿犯罪中,权力的交易对价指向的是具体的物品——汽车,而非其他财产性利益。若以行贿人所支出的费用来认定受贿数额,则难以合理划定受贿数额的认定边界,影响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二、考察受贿人的主观认识及额外支出的具体类型
贿赂物的实际价值虽然是认定受贿数额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行贿人为实现行贿目的会额外支付一些费用,对于这些额外的支出,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受贿人对于行贿人因行贿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不知情,则表明其对相关费用缺乏主观认识,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例如,行贿人为购买行贿物品而私下给予他人的协调费等,就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那么,在受贿人对行贿的额外费用具有明知的情况下,是否应将相关费用计入受贿数额,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
在受贿人授意行贿人额外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将额外支出计入受贿数额。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受贿人明确要求行贿人代为支付某项费用,表明其具有收受该笔额外费用的犯罪故意,故应将相关费用计入受贿数额。例如,受贿人向行贿人索要一辆汽车,行贿人表示目前市面上该款汽车紧缺,需要向经销商加价10万元才能顺利提车,受贿人要求行贿人向经销商加价10万元购车。此时,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就应当包括汽车的实际价值和10万元加价款。
在行贿人额外支付的费用系必然性支出时,应将额外支出计入受贿数额。行贿人为购置贿赂物,实现行贿目的,有时会必然支付一些额外费用,如购买汽车、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由于这些费用是任何人都必须缴纳的,所以可以推定受贿人对这些额外费用明知。这种情况下,受贿人获得贿赂物,客观上也同时收受了相应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据此,可认定受贿人主观上具有收受相关额外费用的故意。如本案中,蒲某购买汽车所支付的7.2万元购置税即为一种必然性支出,应当计入杨某的受贿数额。
行贿人额外支付的费用系非必然性支出时,不宜将额外支出计入受贿数额。一般来讲,对于行贿人因行贿所产生的非必然性支出,受贿人并不必然知情,甚至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知情。依前所述,在受贿人对相关非必然性支出不知情的情况下,因缺乏主观故意,不应由其对行贿的额外费用负责。但在受贿人对相关非必然性支出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将相关费用计入受贿数额?本案中,如果杨某对蒲某支付了银行20万元的贷款利息知情,是否应将这20万元计入杨某的受贿数额。对此,笔者认为不应计入。理由是,其一,受贿人对行贿的非必然性支出知情,并不代表其具有收受相关费用的故意。同时,非必然性支出对于受贿人是否收受贿赂物不具有决定性,不能依附认定为受贿数额。其二,非必然性支出由行贿人自行决定,本质上是行贿人为实现行贿目的的一种支出,而非行贿款,相应地,也很难认定相关费用为受贿款。其三,将非必然性支出计入受贿数额,不利于合理划定受贿数额的认定边界,极易产生扩大认定的风险。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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