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转账取款帮助行为的定性,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转账取款帮助行为的定性,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具体界分。作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关联犯罪,帮信罪与掩隐罪都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分别规定在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及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两罪在法益侵害、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重合,帮信罪之罪状中列明的支付结算行为方式与掩隐罪中通过转账取款等转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方式较为相似,属于不同性质的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行为性质的犯罪,在定性时容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以帮信罪、掩隐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为基础,对网络犯罪中“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认定,以合理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一、准确把握帮信罪和掩隐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帮助行为介入的时间不同。掩隐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同时具有妨害刑事追诉活动和非法牟利的双重属性,其客观行为往往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如果资金流转、结算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行为实施中、既遂前,则不构成该罪。以帮信罪定罪处罚的支付结算行为则只能发生于所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或行为过程中。
帮助支付结算的资金性质存在差异。根据“犯罪所得”的内涵和掩隐罪的不法本质及其规范构造可知,只有帮助流转、支付结算的资金为犯罪所得时,才能认定为掩隐罪。故如果帮助转移的款项仅为涉案资金,或者无法证明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时,则不宜认定为掩隐罪,如果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人与所帮助对象不具有事前共谋或者共同犯罪故意,以处罚较轻的帮信罪定罪更为妥当。
二、准确识别“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类型
一是区分帮助行为类型。结合帮信罪罪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来看,该罪名处罚的帮助行为类型可以归纳概括为“技术支持型”“转账取款型”“新类型帮助行为”三种。“技术支持型”主要涉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技术帮助行为的认定,罪名认定的重点在于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的界分。“新类型帮助行为”主要涉及帮信罪构成要件中兜底性规定“等帮助”行为的同类解释,需要重点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具有业务正当性,是否违反了一般社会人的期待可能性,是否显著提升所帮助对象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以准确证成诸如微信解封等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立性与非中立性,以此作为行为出罪、入罪的衡量标准。“转账取款型”帮助行为主要涉及支付结算、转账取款等提供资金流转帮助行为的认定,罪名认定的重点在于帮信罪和掩隐罪的界分。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定罪处罚,应当首先区分帮助行为类型,如果帮助行为涉及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或者资金的转入、转出,可以认定为“转账取款型”行为,此后才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准确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如果帮助行为属于“技术支持型”“新类型帮助行为”,则基本不会涉及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分认定问题。
二是进一步区分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又可以划分为“供卡+转账型”“供卡型”“转账型”三种类型。“供卡+转账型”主要是指行为人既实施“两卡”的收购、出租、出售行为,又实施后期的资金接收、流转行为。“供卡型”主要是指行为人仅实施“两卡”的收购、出租、出售等行为,未实施后期的转账等其他帮助行为。“转账型”主要是指行为人仅实施后期的转账、资金流转帮助行为,而未实施其他帮助行为。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根据《电诈意见(二)》《会议纪要》规定,在涉“两卡”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供卡+转账型”帮助行为,符合“出租、出售信用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转账、套现、取现”主客观要素特征的,可以认定为掩隐罪;对于“供卡型”帮助行为,符合“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主客观要素特征,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转账型”帮助行为,则需要区分所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
三、区分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
当前,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借助“两卡”等支付结算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赌博犯罪两种类型犯罪中。行为人帮助支付结算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类型不同,其罪名认定也可能有所不同。电信网络诈骗属于占有型犯罪,帮助转移的资金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网络赌博犯罪属于经营型犯罪,帮助转移的赌资属于非法往来款项,不能完全认定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如果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是网络赌博犯罪,行为人将赌资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转账,帮助完成赌客账户和上游网络赌博平台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其帮助行为是上游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犯罪所得的重要条件,此时转账帮助行为发生在网络赌博平台相关犯罪行为实施之中、既遂之前,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上游犯罪的完成和危害结果的实现,帮助转移的赌资属于非法往来款项,无法认定为犯罪所得,转账帮助行为自然就无法认定为掩隐罪,如果行为人符合主观“明知”要件,可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如果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人通过多级卡将涉案资金分层转移,帮助完成网络诈骗被害人和诈骗团伙关联账户之间实现资金流动,此时所转移的资金如果可以证明为犯罪所得,可以掩隐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网络赌博平台转移资金,结合案件证据只能证明所转移的资金大部分属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或者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认定为处罚较重的掩隐罪,以帮信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6月8日第五版)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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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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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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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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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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