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某甲等敲诈勒索罪案
1、付某甲等敲诈勒索罪案
何以归罪: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的罪责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标签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至盒马公司反复大量购买贴有瑕疵标签的商品,合计8万余元。后付某甲以商品销售标签未标注真实生产地信息、商品配料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等理由,将其中部分商品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付某甲提出购买价8倍的赔偿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该公司退还付某甲方购物款及支付赔偿款共计60万元。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在明知双立人公司旗下餐厅售卖的一款冰糕可能涉嫌违规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情况下,故意前往点单,后得知该冰糕已改用金粉装饰及金箔冰糕不再售卖,主动要求将冰糕装饰换回金箔,并向店员出示曾售卖的金箔冰糕照片,谎称系政府部门采购、接待行政人员等,大量下单。付某甲、李某某共计订购上述商品价值36万余元。双立人公司经专项采购金箔以完成上述订单。同年7月,付某甲、李某某投诉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但被拒。后付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公开赔礼道歉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2023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四人购买的涉案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其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评价:
本案系维权型职业打假行为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职业打假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职业打假行为属于正当消费维权还是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犯罪,需结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进行严格认定。本案最后对四名被告人不以犯罪论处,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恪守了刑法谦抑理念、注重了法秩序统一性,同时也明确了类案裁判规则、强化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2、张某平等拐卖儿童案(“梅姨”拐卖儿童案)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呵护家庭幸福美满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周某平、陈某碧夫妻在广东省广州市某社区308房租住期间,经周某平提议,周某平、陈某碧、杨某平、刘某洪密谋策划抢走租住于该出租屋305房的儿童申某。2005年1月,周某平、杨某平、刘某洪、陈某碧到达位于上址的出租屋楼下,由周某平、陈某碧负责接应、把风,杨某平、刘某洪携带工具闯进305房内,将申某母亲于某莉捆绑、控制后强行抱走申某,并交给周某平、陈某碧藏匿,再由周某平将申某交给张某平贩卖。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张某平先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广州市等地租房居住,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家人,随后采取乘人不备和假称带儿童买东西吃的手段,将8名儿童带走贩卖,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至今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平、周某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平、刘某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碧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良、于某莉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申某良、于某莉物质损失39.5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张某平、周某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
案件评价:
该案又称“梅姨”拐卖儿童案,是全国广泛关注的重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案件开庭时有关案件话题高居微博热搜话题榜榜首,阅读量高达2.3亿人次。被告人拐卖多名儿童,致一名被害人父亲自杀身亡,并采取入户暴力控制母亲、强抢弱小婴儿的作案手法,导致申某与家庭离散十五年,父母耗费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多方寻找,给公众造成极大恐慌,给当地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极大危害,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该案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判决后被拐儿童父亲发微博感谢法院判决结果,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铁马冰河”非法经营案
刑法的温度、风度和力度
案情简介:
胡某某(微信名为“铁马冰河”)为治疗女儿的先天性癫痫病,通过从境外邮购方式购买药品喜保宁,期间多次帮助有相同病情的多名患儿家长代购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等药品,并加价销售。根据我国药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许可,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三种药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其中氯巴占还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成分中含有海洛因,在国内药品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
2021年11月12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贩卖毒 品罪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涉案氯巴占的属性应认定为药品,被告人胡某某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从境外邮购氯巴占等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 品罪,但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纵观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用于治疗癫痫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3年3月31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价:
刑事裁判既要防止情绪化,也要克服机械化。犯罪能否成立和刑罚轻重,取决于被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评价不能违背民众朴素正义感。本案法院从情理法角度,最终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既维护了国家的药品市场管理秩序,同时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回应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值得思考的是,要从根本上破解国内缺乏治疗罕见病药品、替代药品疗效不够与违法购买境外有效药品的两难困境,国家应及时回应民众关切,适时督促国内有关企业加快稀缺药品的研发或进口审批进度,打开绿色通道,缓解特定人群的用药之痛,挤压违法代购药品的行为空间。
4、重庆姐弟坠亡二审案
“悲痛的父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情简介:
张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离婚,叶诚尘明知张波的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将由陈某某抚养,仍视其为自己与张波结婚的障碍。张波和叶诚尘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后,叶诚尘多次催促、逼迫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期限。2020年11月2日,张波将正在次卧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致二人死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4月,二审庭审中张波、叶诚尘当庭翻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评价:
重庆姐弟坠亡案,牵扯着全国人民的心,一对幼小的生命突然逝去,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张波已经把孩子置之度外,只想跟自己的女友结婚,过自己的小日子。正是由于两被告人的极度自私,缺乏法律意识、基本的道德人伦,对法律没有丝毫敬畏之心,才铤而走险,自作聪明造成这起丧失人伦底线的杀人案件。本案的死刑判决,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但是对于这样一起惨绝人寰的案件,显然两名被告人会付出应有的代价。天理、国法与人情,任何一方面都不会宽恕张波与叶诚尘的恶行。
5、陆某州等盗割2600年“古楠木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有生命的文物”
案情简介:
贵州省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白岩屋脚”山场有一株树龄2600年的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当地被称为“古楠木王”。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州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利用夜晚作案,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0余株,非法交易楠木板200余块,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2600年树龄“古楠木王”树兜遭“割块”。被告人将盗取楠木树块,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等人,并经多次转手,形成了跨省盗、运、购、销的犯罪链条。
2023年4月12日,贵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在剑河县城关广场巡回宣判了这起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陆某州等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损失,判令被告承担七重处罚(刑罚+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救治费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评估、鉴定、修复设计费),并责令11名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与4名附带民事涉案人员以认购98万余元碳汇方式对致死楠木承担替代性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389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和专家评估鉴定费。
案件评价:
该案深入贯彻“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的重要指示,对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判处“七重”惩罚,全方位落实对古树的恢复性保护,并向涉案人员发出全国首份《古树救治令》,令被告人缴纳救治修复费,协调林业科研机构先行用于“古楠木王”紧急抢救。同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促成地方政府为“古楠木王”等珍贵古树配备防护员。建立全省首个“古树名木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揭牌“毁损古木警示教育碑”。该案引起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深度报道,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掀起“古树保护”的环保热潮。
6、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打击与保护并重,二审企业合规整改后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在企业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至7%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以某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金额1234902.31元,税额172097.69元,价税合计1407000元。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上诉。审理过程中,邢某某提出企业合规改革申请。芜湖中院认为邢某某作为涉案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解决企业进项票不足问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对本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改革。2023年4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裁判。芜湖中院认为通过合规改革,受损法益得到修复,有效防止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案件评价:
本案是芜湖法院二审阶段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首次探索,也是全省乃至全国首例二审阶段涉企刑事合规改革案件。案件合规改革过程中,芜湖中院主动延伸职能,深入企业一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剖析案发原因,及时组建第三方机构,对合规计划的全面性、有效性、可行性综合审查,考察期内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动态评估,及时纠错纠差,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推动涉案病企脱胎换骨。案件宣判后对企业进行回访,企业运行良好。该案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秉承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避免了“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有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7、李果等17人缅甸偷渡、诈骗案
天上掉的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果偷渡到缅甸,加入他人设立在缅甸的诈骗犯罪集团。其在该诈骗集团从事协助招募诈骗人员、安排诈骗人员进入客服小组等活动,并前后四次联系、安排、带领被组织者21人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唐鹏等人与他人结伙,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敖乾奎明知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安排下偷越国境到缅甸参与诈骗活动。被告人李川江等人先后加入诈骗集团,利用网络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建立虚假人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该集团控制的“福耀新能源”虚假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集团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被害人50余名,诈骗金额1000万余元。2020年6月至同年8月,李果在诈骗集团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12人、被害人转出资金170万余元。
本案分案5件,于2023年6月集中审理,由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其中3件上诉后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从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属于诈骗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李果、唐鹏、李川江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川江等10人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唐鹏、敖乾奎等6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九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案件评价:
2023年8月8日,缅北反诈题材电影《孤注一掷》一经上映,火遍全网,本案就是电影脚本鲜活的现实素材。本案的侦破严厉打击了缅北跨境电诈集团的嚣张气焰,彰显和弘扬了社会正气。该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01”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之一,“4·01”是“断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抓获人员最多、打掉团伙最多的一起案件。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紧紧围绕平台整体运作模式和不同层级犯罪分子之间的行为关联,准确区分了诈骗集团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本案有效遏制了跨境电诈犯罪的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天上掉的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你贪图的国外高薪可能是“人间炼狱”,你贪图的高回报可能是“血本无归”,只有提高警惕,才能避免成为犯罪组织的工具和韭菜!
8、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敬畏法律,不踩红线,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其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使用。2012年至2014年,在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期间,冯某找来被告人贺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经理)对部分申请贷款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冯某还授意赵某某、彭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出纳)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获得4笔贷款共计12560万元。2014年6至7月,冯某以欣然公司、恒永兴公司重组为由,授意彭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挂名股东)销毁公司账目。彭某某遂安排被告人南某某、张某某(分别为内账会计、出纳),将上述两个公司2010年至2014年收入、支出合计15.06亿元的现金日记账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烧毁。
一审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单位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冯某等8名被告人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分别犯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改判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2个被告单位和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予以维持或改判,但均系有罪认定。冯某提出申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认为:欣然公司转入汇金公司的2930万元资金系借款,没有证据证实冯某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欣然公司、汇金公司虽然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但案涉4笔贷款均有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有3笔贷款尚未到期,另1笔贷款到期后,汇金公司又与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原审对冯某判决正确,但陈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2023年7月19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和赵某某、李某某、贺某、陈某某均宣告无罪;撤销冯某、彭某某的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维持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冯某缓刑和罚金,判处彭某某、张某某、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价:
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本案10名被告人(被告单位)的所作所为确实具有不法性,但也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达到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再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6名被告人宣判无罪,对另外4名被告人作出部分改判,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严格司法的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依法惩治犯罪,警示企业经营者敬畏法律,不踩红线,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9、北大牟某翰虐待案
看不见的暴力,精神暴力也是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居恋爱关系。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打胎”等过激言词。陈某某曾在争吵后出现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等行为。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后独自外出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林翰当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晚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发生在婚前同居男女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屡见不鲜。在规范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将具有较为稳定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暴规制的主体,“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可以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本案判决认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男女可构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反复、持续、长时间辱骂,实施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积极回应了社会结构变化,合理界定家庭成员范围,对侵犯此类情形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10、沈德咏受贿案
忘记了当时为何出发
案情简介:
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2022年9月28日,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2022年12月27日提起公诉。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德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评价:
本应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本应以身作则领率队伍的司法高官,国家和社会给予了丰厚的待遇和崇高的荣誉,却走上了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谋取利益、纵容默许身边人充当司法掮客、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的道路,说其“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一点也不为过。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治和司法现代化之路还很漫长,我们这一代人,甚至未来两、三代人,注定只能是筑基者和铺路人,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务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务求实效,稳中求进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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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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