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化学品为原料生产含有毒品成分食品的情形
被告人张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委托他人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后销售到多地娱乐场所。经鉴定,“咔哇氿”饮料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张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认为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的认为其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张某供称自己仅仅是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不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经审查,张某所作供述、通信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其长期预谋并实验将化学品γ-丁内酯生成γ-羟丁酸,明知生产出的“咔哇氿”饮料含有γ-羟丁酸成分,且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咔哇氿”饮料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值得注意的是,化学品γ-丁内酯案发时尚未被国家列管,并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但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张某以该化学品未被管制为由辩称对其可制毒不明知不成立,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行为人使用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相关食品,对化学品可生成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特性不明知,以及对于制出的食品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也不明知的,应如何处理?在类似行为中,因行为人没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按毒品犯罪处理,但不排除构成其他犯罪。具体来说,如果其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的化学品属于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化学品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另外,行为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当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毒品成分的情形
被告人李某从某国外网站联系购买了一批“提神饮料”,通过伪报其他物品的形式入境。后李某将该饮料向当地多家酒吧推销,称该饮料具有提神、亢奋作用,喝了感觉很好。接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将正在某酒吧推销该饮料的李某抓获,从其货车内缴获部分该饮料。经鉴定,该饮料均含有咖啡因成分。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添加毒品成分,相关案件如何处理?一般而言,行为人明知相关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并进行销售,违反了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应当按照贩卖、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对于添加的物质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不明知,没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按照毒品犯罪处理。因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几乎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相关行为一般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非法生产、销售含咖啡因成分的饮料食品问题,相关行为如何定性较为复杂。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GB2760-2014)》等规定,咖啡因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同时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规定可以在可乐型碳酸饮料中添加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g/kg。因咖啡因属于食品原料,而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相关行为并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添加咖啡因并进行销售,鉴于咖啡因系食品原料,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天然咖啡因在不少饮料、食品中存在,相关行为一般并不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毒品犯罪。但是,对于涉案咖啡因含量高,行为人追求其致瘾癖效果,或者用于吸贩毒领域的,实际上其滥用和危害性等方面与毒品相当,应当按照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另外,对于走私、贩卖安钠咖、麦角胺咖啡因片等涉咖啡因药物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使用情况等,依法按毒品犯罪进行处理。在该案中,李某走私、贩卖的咖啡因饮料,咖啡因含量高,危害大,其明知该饮料中含有国家管制的成分而走私入境,贩卖时追求其致瘾癖的效果,应当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件毒品数量的认定
毒品数量是影响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键因素,准确认定毒品数量非常重要。以食品形式呈现的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毒品含量很低甚至微量。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的数量,是按照查获的涉毒物品数量计算,还是按照毒品含量折算,存在不同认识。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也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进行办理。即原则上均应当以查获的食品的重量认定为毒品数量,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二是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可以按照溶液蒸馏后的毒品计算数量。对于查获的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前述张某和李某案件,均应当按照查获的饮料实物重量计算毒品数量,依法判处刑罚。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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