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从被告人孟某某的主观方面分析。
1、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案发前并不认识,双方并无仇隙,主观缺乏故意伤害的动机。
2、案卷显示,被害人周某某打牌欠孟某某的钱不给,而且还主动辱骂孟某某,孟某某看到周某某没少喝酒,不想和他发生冲突,是周某某主动挑衅并先行动手殴打孟某某,以至于双方发生殴斗。这一情节可见,被害人周某某欠钱理亏先辱骂、再动手打孟某某,周某某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先,孟某某与之打斗系被动之举,亦体现其主观上故意伤害目的并不明显,其行为有防卫的性质。
3、孟某某在案卷中(2010年12月6日)供述:“我拿着抢过来的砖准备拍中年男子,这时候我听见有个女人说别打他,他有病,我听见之后就没敢拍他,就把砖扔了。”从此供述中亦可看出,孟某某主观上并非具有积极追求伤害周某某的故意。
4、孟某某在案卷中(2010年12月6日)供述:“ 我怕孙吃亏也怕把那人男的被打坏了就想过去把那个中年男子拉开,当时中年男子背朝我正在和孙扭打在一起,我就从中年男子的背后抓住他的衣服用力往后拽他,中年男子被我一拽摔倒在地上,我看那个男被倒了就赶紧喊孙一起离开。”从此供述中可说明以下问题:
首先,孟某某“拽”周某某的主观想法是拉架和担心周某某被打坏;
其次,孟某某只是实施了“拽”的动作,并没有上前去殴打周某某,佐证了孟某某的供述,即拉架的主观想法;
其三,周某某被“拽”倒在地上,孟某某并未实施殴打行为,亦说明孟某某缺乏故意伤害的故意;
其四,孟某某所述“赶紧离开”,表明其主观想法是摆脱周某某的继续纠缠。
从以上孟某某“拽”周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并非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对其“拽”的行为导致周某某的死亡结果更是出于意料之外。
5、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卷中称是听办案人员说才知道周某某已死亡的事情。从此可以判断,孟某某是没有料到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结果,说明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周某某的故意。
综上分析,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有殴斗的行为,但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见,被告人孟某某仅用手打了被害人周某某,并没有用砖头打,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双方打斗,而且是周某某先行动手打的孟某某,在周某某与孙某某打在一起时,将周某某拽倒在地,完全是出于拉架的目的而为之。
(二)从被告人孟某某的客观方面分析。
1、如前所述,本案中是被害人先行动手撅被告人孟某某的手指,接着打了孟某某的左腮一拳,双方继尔发生殴斗,事件的起因是由被害人周某某先引发的;
2、被告人孟某某在打斗中夺下周某某的砖头,在听到有人说周某某有病后,并没有用砖头击打周某某的身体;
3、证据表明,孟某某在看到同案犯孙某某与周某某打在一起,周某某此时是背对孟某某,孟某某将其拽开后,周某某倒地,之后孟某某并没有实施进一步的殴打行为。
4、被告人孟某某与孙某某离开现场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坐在地上骂,之后二人去了王某某家问王金城是否认识周某某,而且还表示不再找周某某了,说明此时孟某某并没有意识到周某某倒地后会受伤。而且被告人孟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应该是急于脱身,摆脱周某某的继续纠缠,没有放任被害人周某某身体造成伤害的现实动因。
二、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
(一)孟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可见,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最先被抓获,根据孟某某所提供有关同案犯孙某某的信息、电话号码,协助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抓获。
(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被害人周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应减轻被告人孟某某的责任。
2、本案中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系多因一果所致,应减轻孟某某的责任。
(2)第四中心医院病历付页中入院时诊断记载周某某“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功能Ⅱ级”。
正常人的正常血压为收缩压 <130 舒张压 <85,3级高血压(重度)为收缩压≥180 舒张压 ≥110,可见,3级高血压则为重度高血压。因此,从解剖检验来看,周某某头部存在大量积血,不排除因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及其喝酒加速血液循环以促进大量脑出血所致。
(3)第四中心医院病历付页中入院时诊断记载:“医生已经向周某某家属交代病情危重,其家属要求保守治疗,病人病情继续恶化,呼吸逐渐停止,血压心率逐渐下降至测不出,心电图示心电静止,死亡。”因此,其家属要求保守治疗,导致周某某没有得到全力抢救最终死亡,其家属亦有一定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致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原因系多因一果,因此在量刑时应减轻孟某某的责任,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孟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属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
5、被告人孟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偶犯、初犯,易于改造。
三、量刑意见
(一)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之范畴,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节制性,在周某某没有正面与之打斗时,孟某某并未实施伤害行为,显现其主观恶性较浅;
2、孟某某拽周某某衣服的主观意思上表明系拉架而为,同时也担心周某某被打伤,不排除因周某某本身喝了酒站立不稳倒地致伤。而且孟某某在周某某倒地后并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并不想伤害周某某;
3、被害人周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并非完全由孟某某拽倒所为。
(二)孟某某在本案有立功行为;
(三)本案属于自愿认罪案件;
(四)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刑法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虽且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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