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1 17:47   494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之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对本案的发生深感遗憾,对被害人的逝去深感悲切,同时对被害人的亲属深表同情,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

    不可否认,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之罪刑不可谓不严重。然而,逝者已逝,生者犹存,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毕竟不能挽回悲剧,也不为现代法治文明所包容,就本案,我们更多思考的应当是如何避免悲剧的延续,如何对被告人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鉴于此,辩护人将基于辩护职责,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本案发生的始末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

一、定性之辩: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持有异议,认为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更为妥当。

1、从本案的案发分析:本案起因系家庭矛盾纠纷,随着矛盾的激化,以至于发生本案。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吴某花的证言,案发前两名被害人合伙欺负被告人吴某某,特别是在伺候老人的事上,坏被告人的名声。对外边说被告人不孝顺父母。多次因为是否给老人泼鸡蛋事情上发生争执。引发了本案的发生。

①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0.06.25:他们两个合伙欺负我,特别是在伺候老人的事上,坏我的名声,对外边说我不孝顺父母……大约在十天前的一天,该我伺候我的父母,那天早晨我没有在家,我媳妇去我父母的住处送饭时,我的大哥和二哥找到我父母家,问我媳妇怎么不给老人泼鸡蛋,我媳妇说泼了,后来我二哥冲我媳妇发了一顿火,并说要打死她,把我家祸滕光(意思就是杀光)……随后我问我二哥占印这事情,他说“是,当时是着急”……昨天早晨我在家给老人送了饭并给我父亲泼了鸡蛋后我就到了县城的门市,刚到门市我三姐就找到我的门市,问我听说我大哥说我不给老人泼鸡蛋,当时我在门市就和我三姐吵了一顿,把他气走了。当天白天我在门市越想越生气,觉得窝火……

②被告人2010.6.26供述:……因为我大伯以前多次说我们家不给我爷爷奶奶鸡蛋吃,我们给我爷爷奶奶泼了鸡蛋,他也不信,还让我们找泼鸡蛋的证明人,我大大伯、二大伯多次扬言要整死我们全家……

2、从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之主观故意分析: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并无杀害二被告人之故意,仅仅有伤害其二人之故意。理由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2010.6.25供述:……我当时想第二天和大哥、二哥理论,如果他们合伙找事,我就拿刀子和他干……我把刀子别再腰里并对我二儿子吴某说:“走,让他们丢丢人……

被告人吴某2010.6.25供述:……我父亲当时拿了两个鸡蛋,说是让我大伯看着给我爷爷泼两个鸡蛋……我拿铁棍是因为,我看见我父亲气冲冲的,我怕去了以后打架,就拿了铁棍准备自卫……

由此可知:

第一、被告人吴某某仅仅因为二被害人污蔑其不孝顺父母,不给父母泼鸡蛋吃,想找其理论,并非想杀害二人。被告人吴某某之所以带刀,也是怕对方合伙找事,出于防卫心理才带刀。

第二、被告人吴某某对其二儿子说“让他们去丢丢人”,这也并非意味着其要具有将被害人杀死的意图。

第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说明其父亲吴某某仅因为赡养老人的事情找被害人理论,其带上铁棍的目的也并非想杀害二被害人,而是出于防卫才带铁棍。

综上,由于被害人经常污蔑被告人吴某某,对外说其不孝顺父母,坏其名声,被告人吴某某只是想找其理论,虽然带了刀,但主观想法仅为与而被害人打架,并无证据显现吴某某具有杀人之主观故意。

3、从被告人吴某某的客观行为分析。

首先,吴某某的供述中称吴占某在事发十多天前曾冲其媳妇发火并说要打死她,把吴某某家祸腾光。从此看出,吴某某认为吴占某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其次,吴某某在事发当天曾与吴久某的妻子发生冲突,因此在看到吴久某拿着铁锹和吴占某向吴某某凑过来,即意识到二被害人有伤害其行为,故出于防卫的目的捅刺了二被害人。

其三,被告人吴某某在刺二被害人后,吴久某走了十多米,吴占某走了六、七米,期间,吴某某并没有追赶,继续捅刺。

因此,从吴某某的客观行为来看,其行为反映出吴某某并非具有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结合吴某某之前的心理状态,亦体现出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故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第8页】文中提出:对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具体如下:

其一,对于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其二,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也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依据上述之规定,综合本案的案情分析定性,本案系典型的因民间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恶性案件。关于被告人吴某某之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吴某某持刀致二被害人死亡的这一客观行为和结果来印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主观故意,这样未免有客观归罪的嫌疑。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综合全案的证据分析,辩护人认为无论从被告人吴某某的主观意识上,抑或是客观行为上,仅反映其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并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之目的,故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妥当。

 

二、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1起诉书认定本案事实不全面,未能反映事件真实过程。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吴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用杀猪刀、铁棍将其二个亲人吴久某、吴占某杀死,辩护人认为,这一事实遗漏了吴某某在什么情况下对二被害人施伤害行为重要情节,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极为重要。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对方殴打、逼迫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实施伤害行为,具有自卫的性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致吴久某与吴占某之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第一,从起因条件分析: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捅刺行为时,被害人吴久某正持铁锨砍向被告人吴某某,且被害人吴占某有协助吴久某伤害吴某某的行为,二被害人的行为已经给被告人吴某某造成现实伤害,且危及其生命,故本案存在着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二,从时间条件分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吴某供述,被告人吴某某在捅刺二被害人时,二被害人正在对其以及其儿子实施伤害行为。

第三,从主观条件分析:要求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根据被告人吴某供述,被告人吴某某对二被害人实施捅刺的原因即在于二被害人之伤害行为已经危及到其生命安全,故其防卫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其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故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在量刑时应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三、量刑之辩: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

第一、二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本案系激情犯罪,应减轻被告人吴某某的责任。

首先、从矛盾产生看:二被害人污蔑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不孝顺父母,坏其名声,并扬言要将其全家祸害光。这使被告人吴某某非常难以接受,找其二人理论。由此产生矛盾。

其次、从矛盾激化看:二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滋事,致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二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自被告人吴某某三兄弟轮流照顾老人开始,二被害人多次污蔑被告人不孝顺父母,不给父母泼鸡蛋吃。此事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吴某某2010.5.25供述:他们两个合伙欺负我,特别是在伺候老人的事上,坏我的名声,对外边说我不孝顺父母……大约在十天前的一天,该我伺候我的父母,那天早晨我没有在家,我媳妇去我父母的住处送饭时,我的大哥和二哥找到我父母家,问我媳妇怎么不给老人泼鸡蛋,我媳妇说泼了,后来我二哥冲我媳妇发了一顿火,并说要打死她,把我家祸滕光(意思就是杀光)……随后我问我二哥占印这事情,他说“是,当时是着急”……昨天早晨我在家给老人送了饭并给我父亲泼了鸡蛋后我就到了县城的门市,刚到门市我三姐就找到我的门市,问我听说我大哥说我不给老人泼鸡蛋,当时我在门市就和我三姐吵了一顿,把他气走了。当天白天我在门市越想越生气,觉得窝火……

②被告人吴某2010.5.25供述:……因为我大伯以前多次说我们家不给我爷爷奶奶鸡蛋吃,我们给我爷爷奶奶泼了鸡蛋,他也不信,还让我们找泼鸡蛋的证明人,我大大伯、二大伯多次扬言要整死我们全家……

③证人吴某花2010.8.10证实:2010年6月24日上午我在家接到我大兄弟吴久某,他在电话里说我父亲还没有吃饭……后来我就去门市找雪印说:“你怎么没让老人吃饭你就来了,怎么咱爹说还没吃饭呢”我说完雪印就发火了……

以上可见,正是因为二被害人长期滋事,一次又一次的辱骂、污蔑以及威胁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才激化了双方矛盾,为本案发生奠定了基础。

其三、从本案案发分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本案证据资料显示,案发当天先有被害人吴久某对外说被告人吴某某早上没有给老人送饭,接着被告人找被害人理论未果,最后二被害人持铁锨来到被告人吴某某的住处滋事,见到被告人吴某某即上前持械击打,最终导致被告人吴某某反击,使得本案得以发生,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

(1)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的姐姐吴某花听被害人吴久某说,“被告人吴某某早上没有给老人送饭”便质问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听后很生气,便找被害人吴久某去理论,因被害人吴久某不在家,未果。

证人吴某花2010.8.10证实:2010年6月24日上午我在家接到我大兄弟吴久某,他在电话里说我父亲还没有吃饭……后来我就去门市找雪印说:“你怎么没让老人吃饭你就来了,怎么咱爹说还没吃饭呢”我说完雪印就发火了……

(2)案发时:被害人先是来到被告人家门口谩骂滋事,后又持械行凶,致使被告人丧失理智,导致惨案发生。

从上述分析可见,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因受到了无端的指责、冤枉,情绪十分激动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非蓄意已久的典型犯罪行为,因此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减轻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而且本案起因系被害人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关于“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请合议庭据此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吴某某系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归案至今,被告人吴某某始终自愿认罪、悔罪,且几乎未作任何辩解。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量刑意见: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之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纪要》),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不应适用死刑。

首先,根据该《纪要》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刑法学界的学术著作中也不多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用凶器划割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用浓硫酸、硝镪水泼洒在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挖掉双眼;砍断双腿;挑断脚筋等情况。本案吴某某之犯罪手段并没有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故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不应适用死刑。

其次,该《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从上述分析可见,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纪要》的精神,对吴某某应从轻处罚。

其三,该《纪要》同时提出,对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对事出有因而构成犯罪的农民被告人,要体现从宽政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本案系农村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而引发血案,故根据该《纪要》规定应对被告人吴某某从宽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四、被告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不应适用死刑。

    依照《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即便罪行极其严重,亦不必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霖在全国刑事法官培训班讲课时提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从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即便极其严重,亦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从犯罪主观恶性分析,无论从吴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抑或是作案过程来看,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不属罪行极其严重。

从人身危险性分析,吴某某亦不属罪行极其严重。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长期遵纪守法,与邻为善,只因长期遭受二被害人欺压,且在案发当日被害人故意污蔑被告人,故一时激愤,导致本案发生。但由于其并非一贯为非作歹、执意报复社会、多次或连续实施严重犯罪,亦非累犯、惯犯,故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份子。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罪行尚未达《刑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的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即便极其严重,亦不属于必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审判长、审判员,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吴某某尚有八十多岁的母亲在世,生活不能自理,农村的习惯是“养儿防老”,虽然吴某某还有姐妹,但从本案家庭内部矛盾的起因即可看出,吴某某的父母系由三个儿子赡养。其老母亲已经失去了三位亲人(包括吴某某的父亲),本案的发生也毁掉了五个家庭,如果对被告人吴某某处以极刑,将会使其母亲老无所依,痛不欲生,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本着人情关怀的角度综合考虑本案的量刑,并依据现行死刑政策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关于少杀、慎杀的基本死刑政策,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以避免仇恨的延续,同时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