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辩护词(无罪之辩),一审判决无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1 17:48   590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翟某某亲属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持有异议,并认为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本案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七:
1.被告人翟某某是否“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涉案款项,即二被告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
3.被告人翟某某能否用所代收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报销医药费?
4.被告人翟某某缘何在被告人孙彬成没有提供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给其报销药费?
5.虚假医药费票据究竟系何人伪造?
6.被告人翟某某是否曾让被告人孙某某签空白运什单?
7.被告人翟某某是否贪污涉案款项?
    解决了上述焦点问题,被告人翟某某之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亦便迎刃而解。为了厘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将根据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阐释上述焦点问题,以供合议庭对翟某某之行为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翟某某是否“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涉案款项,即二被告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显系共同犯罪,既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之间必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二被告人之间必然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必然为实施犯罪行为进行预谋、分工。然被告人翟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表明二被告人从未就贪污涉案款项进行预谋、分工,且二被告人的供述在何人伪造票据及是否获赃等方面存在巨大矛盾,显现二人之间就贪污涉案款项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
    根据二被告人供述,本案由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而起,故被告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是认定被告人翟某某是否具有贪污罪的关键。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从天津厂报销医药费。
1、被告人孙某某与天津市厂终止劳动关系前尚有未报销的医药费。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有应当报销的医药费未予报销。
    辩护人详尽分析、研究了被告人孙某某的所有供述,注意到其多次供述:“我从一九八几年到九几年的五六年时间内,有过两次骨折,先后从总医院、骨科医院、长征医院、一附属医院看过病,还有一些其他病,一共积累了叁万多元的医药费”( 06.12.12),而被告人孙某某于1998519日与天津市厂签订离岗挂编协议书,并于2004531日终止劳动关系。可见被告人孙某某在与天津市厂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有医药费未予报销。
2.证人朱某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尚有医药费未报。
    证人朱某系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其于06.12.13证实:“这些年他(孙某某)一直不好,总去医院。”、“孙某某有病有医药费单据吗?有过,现在都找不着了。”、“这些票据从厂报销过吗?没报过,鄢伟我记得还有一些托儿费的票在里面也没报销。”
2、按照厂的相关政策,应当为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其在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医药费。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注意到厂不仅没有相关规定禁止企业报销已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药费,反而有证据证实天津市厂存在给已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报销医药费的内部规定,此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厂副厂长郭某的证言(06.12.19):“厂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历年来积累的医药费、在厂李有钱的情况下,给予报销一部分。”;
2.副厂长刘某证实(06.12.26):对这部分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有什么待遇?对于他们的医药费,由于厂历年来拖欠的比较多,在厂里有能力的情况下分期分批解决。”
3.证人张某(原厂长)(07.2.2这写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有一流的医药费问题吗?有…我当时想的是等厂里有了钱以后一次性解决。
    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已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且有证据证实其尚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药费未予报销,那么根据厂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应当报销相应的医药费。
3、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业经厂的相关领导同意。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厂副厂长刘某、郭某先后为被告人孙某某签批了8800元医药费,可见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的事实业经厂的主管领导同意。不仅如此,厂副厂长刘某进一步证实厂原厂长张某、副厂长郭某均同意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
    副厂长刘某亦证实(06.12.26):“我记得在04年底的会上,翟某某提出给孙某某报医药费的问题,说这个人比较难缠,张某说不行,先给解决点。”、“翟某某说有两万多,孙某某总来搅和,郭某同意了,郭某也和我说有这事。
(三)被告人翟某某能否用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报销医药费?
    被告人翟某某动用所代收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报销医药费也是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贪污犯罪的关键。通过分析被告人供述及证人郭某、刘某等人证言,厂存在用代收的职工养老保险报销医药费的情况,故被告人动用所代收保险费用给职工报销医药费的行为并不违法,亦不能证实其贪污涉案款项。
1.证人郭某证实(副厂长)(06.12.19):一般做法是我们收的职工养老保险里面先把钱支出去,到交财务这部分钱时,再用附药费单据的运什单交财务顶账。
2.证人刘某(副厂长)(06.12.26):收的保险的钱能用在其他方面吗?我不太清楚,也许有过先用这部分钱垫付职工医药费的情况。
(四)被告人翟某某缘何在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提供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给其报销药费?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本案存在被告人翟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未提供医药费票据的情况下,给其报销医药费的客观事实,这也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贪污犯罪的关键。通过分析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翟某某之所以违规为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完全是基于其相信被告人孙某某应当报销医药费,且相信其有相应的医药费票据,同时亦存在被告人翟某某受到被告人孙某某严重威胁的缘由。
1、被告人孙某某应当报销其与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药费。
2、被告人翟某某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孙某某有大额药费。
    根据被告人翟某某供述,被告人孙某某曾于20056月向其提供过两张医药费单据(其中一张因只有半张,后予以退回),金额达2万余元,此事实有证人郭某的证言予以证实(06.12.19):“2005年的时候,有一次翟某某找到我,拿着那张1000元的运什单,说孙某某来报销了…翟说有两万多呢…我看了看,确实有一张两万多的收据…”,证人刘某对此亦予以证实。可见,涉案的12张医药费票据虽系2006年后伪造,但被告人孙某某确向被告人翟某某提供了大额医药费票据,被告人翟某某由此也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孙某某有大量医药费未予报销。
3、因受被告人孙某某的严重威胁,被告人翟某某违规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
    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翟某某存在违规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的情景,那么被告人翟某某缘何违规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呢?通过分析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翟某某之所以违规给被告人孙某某报销医药费的关键在于其遭受了被告人孙某某的严重威胁。
1)被告人多次供述遭受被告人孙某某的严重威胁。
2)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翟某某遭受被告人孙某某的严重威胁。
    虽然被告人孙某某始终否认威胁被告人翟某某,但有足够证据证实此种威胁存在:
1.证人郭某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曾遭受被告人孙某某威胁。
    厂副厂长郭某于06.12.19证实:“200589月份,孙某某来找翟某某报销,他们两个人吵起来了,我当时在楼上,就下来了,看见孙某某举着一个算盘,我就拦下了”(卷一26页),其证言与被告人翟某某之供述:“他(孙某某)当时拿来了那张两万多的单子,要求多报,我说报不了那么多,他就拿起桌子的算盘要打我,当时郭某在场给拦下了”(卷二71页、6页)”相一致。
2.证人李某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曾遭受被告人孙某某殴打。
    证人李某于20061129日证实“20063月份的一天,翟某某给我打手机…翟某某说用1500元,…当时我看清他的脸,在他的右脸部确实破了”,此事实与被告人翟某某之供述相吻合:“20063月份左右,…他又找我要钱,我说没有钱,他一听我说没有钱,一把把我往车里推…我的头碰在了车门上,碰破了…开始他用车上一根一尺多长的钢水管砸我的脚面…他把我往河里推,不给钱就推到河里…我给同事李某打电话借了1500元……”(卷二97页)
3.天津市厂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曾受到被告人孙某某威胁。
    根据天津市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翟某某在案发前后曾多次向厂领导范嘉庆等人诉说其遭受被告人翟某某威胁、殴打的情形,后厂副厂长范嘉庆、翟某某等人三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
3)证人郭某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曾“躲”被告人孙某某,从而证实被告人翟某某并非积极给其报销。
    郭某(副厂长)证实:“2005年冷了以后,可能是春节期间,孙某某来找翟某某报销,用我的手机给翟某某打了电话,孙问翟为什么躲他,该报销就给报销。”
(五)虚假医药费票据究竟系何人伪造?
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翟某某伪造涉案票据。
    本案二被告人均否认伪造票据,某人民检察院【2007*检技文鉴字第*号鉴定书亦仅仅证实12张涉案票据的姓名栏内“孙某某”字迹不是孙某某所书写,但亦未证实系被告人翟某某所填写,故本案除被告人孙某某推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涉案票据系被告人翟某某伪造。依照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证据规则,仅凭利害关系人孙某某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某伪造涉案票据。
2、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医药费票据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告人翟某某。
    辩护人并不否认涉案12张医药费票据存在涂改问题,那么该票据系何人涂改呢?能够证实此问题的仅有二被告人供述,而该二人均否认实施此种行为,那么就要从票据来源分析,本案涉案票据来源于被告人孙某某,而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告人翟某某处报销了数万元医药费(据其供述亦有4万元),其显然不可能开具数元、数十元的发票给被告人翟某某,故被告人孙某某伪造涉案票据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被告人翟某某。
(六)被告人翟某某是否曾让被告人孙某某签空白运什单?
    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为贪污涉案款项让被告人孙某某签空白运什单,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1、仅有被告人孙某某供称翟某某让其签空白运什单。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能够意识到其签运什单就意味着其已经领取运什单上所载金额,如果被告人孙某某所签的运什单位空白,那么无论何人在上面写上任何数额的金钱,都意味着钱已为被告人孙某某所领取。被告人孙某某显然亦能认识到该后果,故辩护人对其有关签空白运什单的供述持有异议,并认为其供述缺乏客观真实性。
(七)被告人翟某某是否贪污涉案款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9.4万余元涉案款项,其中被告人翟某某获赃款5万余元,然纵观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或赃款5万元。
1、被告人翟某某始终否认获赃5万余元。
2、仅凭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贪污涉案款项。
    二被告人之间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即涉案9.4万元款项不是被告人翟某某所获,就是被告人孙某某所或。此种情况下,用利害关系人的供述推断被告人翟某某获赃5万余元显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亦又失公允。另,被告人孙某某之供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显属孤证,依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证据规定,仅凭被告人孙某某之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贪污涉案款项。
    另,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关注:孙某某之妻朱某于06.12.13证实:“后来听别人说用假票报医药费了,报了12万多元。
    综上,由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规则要求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贪污涉案款项,且涉案款项全部为被告人孙某某获取的可能不能合理排除,故本着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不应认定被告人贪污涉案款项。
二、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缺乏贪污犯罪之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犯罪。
1、被告人翟某某缺乏贪污犯罪之主观故意。
    如前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贪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翟某某不仅多次自己掏钱给给被告人孙某某,还向证人李某、范嘉庆等人借款给其,可见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之目的,否则缘何要自己掏钱给被告人孙某某呢?
2、被告人翟某某之行未亦不符合贪污犯罪之客观要件。
    依照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获取涉案款项,故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犯罪之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翟某某之行为不符合贪污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翟某某无罪,以体现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
    
                            
        辩护人:王朝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