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疑罪从无辩护)
抢劫罪辩护词(疑罪从无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现辩护人将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存在以下诸多疑点,不能排除,可见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点一、关于作案目标
受害人陈述案发当日其在租住的房子里,门敞着他就睡着了,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也应该是一种偶然,受害人不可能每天晚上睡觉都不关门。
而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均供述是汪俊龙直接将二人带至受害人住处实施的抢劫。那么汪某某如何会知道受害人此时刚好未关门?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汪某某为何就直接选择了受害人作为作案目标?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疑点二、关于作案人数
根据受害人陈述及辨认,案发当日对其实施抢劫的有两人,即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而二被告人却供述当日参与了抢劫的有三人,即张某某、张某及汪某某,且三人都进了屋。
疑点三、关于商议地点
(1)被告人张某于 2008年8月28日供述,8月26日晚11点左右,三人在所住旅店内看电视,汪某某提出去抢劫。
(2)被告人张某2008年8月28日、9月11日、9月23日均供述8月26日晚11点左右三人在旅馆内,汪某某提出去抢劫。
2008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8月26日晚11点左右三人吃完烧烤后送杨建文回家,之后去了陈家维住处,下楼时汪某某提出去抢劫。
2008年10月28日及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8月26日晚11点左右吃完烧烤后,汪某某提出去抢劫,然后三人抢完之后才回旅馆。
(3)根据旅馆老板梁某某的证言,8月26日1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从外面回来在旅馆门口说话,11点半,三人才进旅馆。
以上分析可见:
第一,11点之前被告人等人在吃烧烤,根本不在旅店内,因此三人在旅店内看电视并商议的说法值得怀疑。
第二,根据旅店老板梁某某的证言,11点左右被告人在旅店门口说话,但是被告人张某某9月24日及10月28的供述中均显示三人吃完烧烤后没有回旅馆,而是抢完之后才回的旅馆,这就与证人梁某某的证言相矛盾。
疑点四、关于作案时间
(1)旅店老板梁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8月26日晚11点左右在旅店门口说话,11点半梁某某问被告人等人是否还出去,被告人便回到旅馆内,没再出去。
(2)受害人2008年11月17日陈述,在被告人走后,其起床看表是晚上11点15分。
按常理来说,犯罪嫌疑人在作完案之后肯定急于离开,回来所用的时间通常应比去时所花时间少。且在去之前,根据两名被告人供述,汪某某自己还单独出去准备了犯罪工具,加上其准备工具的时间,被告人等人根本无法在15分钟内完成抢劫行为。
疑点五、关于作案工具
(1)根据受害人陈述,其看被告人所拿的刀是1尺来长的“片砍”。
(2)被告人张某供述他们作案的刀长50公分左右。
(3)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8月28日及9月11日供述,作案的刀长50公分;10月28及11月12日供述作案刀长30、40公分左右。
可见受害人及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的特征描述也不一致。
疑点六、关于拿刀人数
受害人几次供述中表示看见对其实施抢劫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手中均持有刀。而两名被告人均供述做案时只有一把刀。可见双方对此陈述均不一致,值得怀疑。
疑点七、关于作案抢劫过程中是否换刀
(1)受害人表示用刀架在其脖子上的始终是一个人,中间没有更换过。
(2)被告人张某某却供述进门后本来是汪某某将刀架在受害人脖子上,之后汪某某把刀给张某某,让其看着受害人。
可见受害人对此细节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显然不一致,相互矛盾。
疑点八、关于入室方式
受害人表示案发当日他家的门未关,案发前他在床上睡着了。而被告人张某某在2008年8月28日、9月11日、9月23日及9月24日的供述中均表示是汪某某敲门,是受害人开门后,被告人进的屋内。
疑点九、关于抢劫过程中的分工
受害人表示用刀架在其脖子上的人是张某某,而在屋里翻东西的人是张某。被告人张某供述翻东西的是汪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先是汪某某将刀架在受害人脖子上,后把刀给了他,汪某某和张某在屋里翻东西。
疑点十、关于赃物的取得方式
受害人表示是被告人张某从床头柜抽屉里拿走2000元,并拿走了在床上充电的手机。被告人张某表示是汪某某翻出的钱和手机。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9月23日和24日供述,汪某某从柜子和抽屉里翻出了钱和手机,张某在床上没有翻到东西。
疑点十一、关于实施言语威胁
受害人表示对其实施威胁,不要其报警的是用刀架在其脖子上的张某某。而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对受害人实施威胁的是汪某某。
综上,由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规则要求各证据间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而本案的证据在作案人、作案时间、方式等诸多关键环节存在着矛盾,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可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不能仅凭借这些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被指控的抢劫行为。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以体现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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