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经以下分析,可以得知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无盗伐林木的故意
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首先,从被告人盖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的内容来看,盖某某称让张某某带人来砍树,将树卖给张某某;
其次,张某某见到盖某某后,即向盖某某询问是否有砍伐许可证,盖某某回答:“我告诉他有”(2009年4月4日和2009年5月18日供述),
第三,张某某与盖某某谈好买树的价格,并向盖某某支付了对价。
从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张某某显然认为盖某某对涉案的树木有处分的权利,且认为盖某某有砍伐许可证,属于合法砍伐之范畴,并按以往交易习惯支付了购树的价款,因此表明张某某无盗伐之主观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买树。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客观行为上亦不符合盗伐林木罪之客观要件。
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从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客观行为来分析:
首先,从盖某某打给张某某的电话内容来看,称有树要卖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带人来砍伐,因此张某某认为所砍伐的树应为盖某某所有,且带来砍树的人也系按盖某某的要求雇佣的;
其次,张某某向盖某某询问了是否有砍伐许可证,回答有,可见其询问的行为亦表明张某某认为砍伐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从向盖某某支付购买树木价款行为和事后卖出树木的行为来看,如果是盗伐则无需向盖某某支付价款,即使是分赃,也应先将树木卖出后再将钱给盖某某,显然,上述张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表现;
第四,从购买的树木部位和数量来看,盖某某卖给张某某的只是树枝,而且只将所砍伐的部分树木卖给了张某某。显见,如果按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共同犯罪来分析,盖某某没有理由只将树枝和部分树木卖给张某某,显然缺乏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
第五,从砍伐树木时间的来看,为2009年3月10至3月16日间的上午10点至下午5点。其中有5天是工作日,而且是白天,为过往路人较多的时间段。如果是盗伐,为什么不选择夜深人少时进行,而是在白天大张旗鼓的进行砍伐,更进一步说明了被告人张某某在意识上认为其行为属合法砍伐并购买树木。
从上述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虽有砍伐的行为,但其在主观上并不知道盖某某无处分涉案树木的权利,其砍伐的真正目的是购买所砍伐的树木,所以砍伐行为属于购买所包涵的行为,因此,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
(三)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下分析可知,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他被告人缺乏共同犯罪之主观故意。
1、从犯罪的主观目的来看;
被告人李某是因树木挡路而进行砍伐;盖某某是出于卖树木赚取收入;郑某某与高成则为中间介绍;而张某某的主观目的仅为购买树木,显而易见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并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行为上来看;
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也不同,有介绍行为、出卖行为、砍伐行为和购买行为等各不相同,其客观行为显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客观上缺乏意思联络。
3、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各个环节经组织、预谋、策划而形成。被告人张某某除与盖某某认识外,与其他被告人并不认识,所以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综上,由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规则要求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并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其主观上亦或是客观行为表现上均证据不足,所以张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量刑为妥。
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客观事实分析可知,被告人张某某砍伐涉案树木是以购买为目的,并且支付了购买树木的价款,而盗伐则不需支付价款,秘密进行,所以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科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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