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的法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3 22:45   354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走私假币罪的法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具体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比二994年的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中,对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