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其预防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3 22:59   369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长时间的高峰,这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我国的长治久安和未来。本文从青少年的个性结构特征,环境影响,网络、家庭因素,个体主观方面等几个部分,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最后就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引言

  青少年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是我国事业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长时间的高峰期,这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的严重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于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衰,都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概念概述

  1.1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criminal mind)的含义在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感情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察、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犯罪人通过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1]概而言之,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能力、气质、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目前,在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界,多数学者认同广义说,罗大华教授是广义说的代表。

  1.2 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1.3 "青少年"年龄阶段的界定[2]

  心理学家通常根据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进行年龄阶段的划分,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提出了各种划分年龄阶段的标准。按照发展心理学中比较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至17、18岁),和青春晚期(17、18岁至24、25岁)的统称;其中,少年期和青年初期又合称为"青春发育期"(或简称为"青春期")、"未成年期"等。

  我国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周岁至未满16周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为已满16周岁的人,其智力和社会知识已有相当的发展,已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考虑到已满16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这部分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国内外学术观点及研究成果[3]

  2.1 国外学者之研究

  把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它的发展则在20世纪20年代。外国学者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其间,许多学者提出了各有特色的理论观点。现只简单介绍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2.1.1 失范理论之观点

  法国社会学家德克海姆首先提出社会失范(或社会失序)的概念。他认为当现有的社会结构不能控制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欲望时,就会产生社会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犯罪是由于社会没有为青少年提供明确的规范以指导其活动,致使他们无所适从,从而发生犯罪等失范行为。

  2.1.2 中和技术理论之观点

  中和技术理论(或中立技术理论,中立化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塞克丝和马茨扎提出的关于青少年犯罪者如何对其越轨行为进行合理化的一种理论。塞克丝和马扎茨在于1957年联合发表的《中和技术:青少年犯罪的一种理论》一文中,归纳出青少年犯罪者对其越轨行为进行合理化的五种中立技术:否认责任、否认损害、否认被害人、对责任者的谴责、高度的效忠群体。中和技术理论是当代西方社会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理论之一。

  2.1.3 家庭紧张论

  美国精神病学家、精神分析家阿伯拉哈姆逊于1944年提出了家庭紧张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经过多年的调查和研究,阿伯拉哈姆逊提出了"家庭紧张是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的论点:那些产生犯罪人的家庭中,存在着比非犯罪青少年家庭普遍得多的不健康的情绪气氛,即家庭紧张。这种家庭紧张主要表现为敌意、憎恨、怨气、不停的责骂、争吵或身体障碍等。

  2.1.4 抑制理论

  抑制理论(或遏制理论)为现代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在1961年发表的《一种青少年犯罪与犯罪的新理论》一文中提出的一种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产生抑制作用的力量来源分为内部抑制因素和外部抑制因素两类。

  2.2 国内学者之研究

  我国现代心理学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中国知识分子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道而大量引进的。经历文革浩劫之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真正发展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二十多年来,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工作都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绩。下面是较有代表性的几个观点:

  2.2.1 能动内化过程理论

  邵道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1985)一书中认为,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既要研究青少年产生犯罪行为的消极的社会因素,又要研究消极的主体因素;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能动的"内化过程",即客观现实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影响并反映到青少年犯罪人的头脑之中,通过"内化过程"固定到其犯罪意识的结构之中,这些犯罪意识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