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保险费被代理公司非法挪用
1997年1月9日,投保人某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随后,投保人将保险费6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代理人公司的账内,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了一份盖有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保险期限从1997年1月10日起至1998年1月9日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某进出口公司,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1997年5月18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损失约8万元。1997年6月6日,被保险人持有关保险的索赔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因代理人公司挪用该笔保费,未交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以未收到保险费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予以拒赔。投保人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代理人公司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代收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受损,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其在代理期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代理公司是否将保险费上交给保险公司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均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外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代理人在保险契约订立中的法律地位
要认识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先分析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契约订立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一)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可分为机构代理人及个人代理人两类。依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再依保险法第124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人机构为专属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从事招揽行为。在个人代理人方面,虽无明文规定,但依代理人机构之立法本旨,解释上亦应以为一家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为限。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权限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所谓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人的权限,系受保险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者。
授权范围依保险代理机购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包括(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等。
问题分析
问题一:保险代理人挪用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依法律规定具有代被代理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如果被代理人实际并未授予代理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应做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若投保人相信其有权代收保险费而将保险费缴交予该保险代理人,属于代理人被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本人应承担授权人责任。况且本案中代理人所出具的盖有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也足以令投保人相信其具有合法的授权,即视同保费已缴交予保险人(被代理人)。至于代理人是否将保费转予被代理人或何时转交,乃属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间的内部关系,与投保人无关。因此,本案投保人已将保费缴入代理人账户内,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问题二:投保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费划入代理人公司账内,以缴交保险费,是否妥当?
保险代理人代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直接入被代理人的账户。若投保人以现金给付,应立即转交被代理人;若投保人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给付,亦应以被代理人为受领人。本案要求投保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费划入代理人公司账内,明显不 妥,是法律禁止的双方代理行为。
问题三:保险代理合同性质与投保人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操作实务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性质上类似承揽合同,双方不具有雇佣关系。如此虽可节省公司营运成本,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代理人依业务量获取报酬,对被代理人欠缺精神层面的忠诚意识,而被代理人则视代理人为业务机器,论量计酬,对其缺乏专业培训或生活上的照顾。两者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对保险市场的规范经营缺乏积极的引导作用。
若将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为雇佣关系,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工作范围内的一切合法或违法行为,承担雇佣人责任,可促使被代理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培训,规范行为管理,并为其提供较好的生活照顾,凝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情感联系,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经营。
结语:特殊形式的雇佣关系
为发挥保险公司社会调节器的功能,应将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特殊形式的雇佣关系。在内部薪酬给付上,强化给付与绩效的互动关系;在人员管理上,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但适度的减轻因代理人的故意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斟酌保险公司的内部教育训练规划内容及执行情形,容许被代理人举证证明授权行为无瑕疵,减轻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在劳动保障上,考量业务活动的周期性变化因素,调整基本生活保障的给付内容。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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