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缺席情况下,法官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为了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避免因不到场可能 遭受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在法院开庭时对席进行面对面的争辩,但是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或者说过程,实践中,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尤其是民 事诉讼属于私法领域,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起诉、应诉、答辩,是否参加庭审。因此在诉讼 过程中缺席也是理所当然,为了解决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作了相应的规定。
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实质 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然也涉及缺席判决问题。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在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点上,《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 作了司法解释,但存在缺陷,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缺席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如何处理,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 于此,本文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 内容是不一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迟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 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解释》存在问题:《解释》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 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难道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 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情况?或者说该情况不适用缺席判决?回答是否定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情况。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指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 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除刑事被告人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纯粹的民事赔偿主体。作为民事主体,他们有权选择是否答辩,应诉,出席法庭。因此其可能有在法庭审理 时缺席不到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是时有发生。
再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不适用拘传措施。《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 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特指刑事被告人,不应当包括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可以从《解释》的结构、前后用语上加以区分。拘传 是专门列在强制措施章节,与其他强制措施是一并规定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或者决定逮逋,”这里显然特指是刑事被告人,《解释》在“附带民事诉讼”章节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专门用语,以示区别。如《解释》第九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制作笔 录。…”此外,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采用拘传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损法官中立形象,同时,也违反程序自愿性。出席开庭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义 务,同时也是当事人权利,如果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愿意放弃出庭权利,即使法律上不利判决,也是其对权利处分,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而拘传到庭则违反当事人 自愿处分的原则,且有刑民不分之嫌。
(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 讼。其立法的宗旨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 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旨在保护被告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抵销、吞并本诉原告 的诉讼请求。反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法律对被告的特殊保护。实行反诉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串,避免人民法院在本 诉与反诉的裁判上相互矛盾,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享有反诉的权利,即使是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或取消其反诉权利,所以,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缺席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席时适用缺席判决。第一判决的事实已经清楚,第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这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相一致的。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
如前所述,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然存在有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不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包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遇庭的情况。但是《解释》仅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来规 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还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是 否适用缺席判决? 《解释》也没有规定,这显然是司法解释的缺陷。笔者认为,从完善司法解释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在《解释》第九十八条后加上一 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另加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除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者单独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当然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第131条之规定精神处理。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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