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各种法律条款犹如经线和纬线一样地交织在人们生活之中的今天,某些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
又 兼具民事侵权的性质,从而形成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已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为了解决这种因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依不同的实体法律规范而产生的 不同法律评价及实体法律责任,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判定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因犯罪行为而引发的赔偿的处理,基本的模式主要有三 种,即以日本为代表的“平行式”,以法、德为典范的“附带式”以及以英、美为表率的“兼采式”。我国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用第二种模式,即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被害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
然而,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价值提出质疑,甚至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取消该项制度,将民事赔偿完全从刑事程序中分离出来以另行起诉的方式来取代。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对于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并不构成对该种诉讼形式存续基础的有力撼动。
首先,作为一种兼具刑事与民事内容的特殊的诉讼形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不同于单一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实体责任也并未要求以相同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一并作出,两种责任的诉求与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乃情理之中,这也正是这种诉讼形式的特殊所在。
其次,虽然这种诉讼形式以刑事诉求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处理上必然要“先刑后民”、“刑优于民”,相反,司法实践显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先民后刑”。至 于诉求范围的不尽合理乃至诉讼时效、缺席判决等程序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或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以及对该程序进行一些特别的设计和处理来得到解决。
再次,虽然专门机关在侦查、起诉中一般不会将民事赔偿作为其主要目标来收集证据,但不排除在赔偿要求提出受理机关后专门针对有关赔偿问题收集证据,况且 有关证明犯罪与刑罚处置的证据,不仅在查明事实方面具有相通性,而且甚至可以成为民事诉求的证据基础。至于特殊情况下的“刑事先行”,并不影响该种诉讼形 式在将两个不同的诉讼置于同一程序之中来进行处理以避免诉讼程序的重复启动,从而在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方面发挥其不可否定的优势作用。不仅如此,由同一审 判组织就同一主体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置,可以关注到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处理结果具有其应有的内在协调统一性,避免因审判组织的不同而对同一事 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最后,更为需要强调且不可否定的是,这种诉讼形式的存在为受害者民事诉求的实现提供了较之另行起诉更具保障性的程序基础。
因 为:一是该种诉讼形式弥补了受害人诉讼能力的相对不足。在国家追诉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强调犯罪本质上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侵犯,公诉成为刑 事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公诉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都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并以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作为基础和保障,在查明案件情况,充分获取证据方面有着被害人 个人所无法比拟的天然的优越性。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受害人和国家追诉机关之间架起了一座联系的桥梁,使得受害人能以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起诉为依 托,借助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有效的侦查手段所查明的案情与收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民事赔偿诉求,从而使其民事赔偿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如果这一切 完全由本来已经在精神上甚至身体上遭受伤害的被害人本人孤军奋战,凭借其自身的微薄之力来完成的话,成功率必然要低得多。
二是刑事审判程序中 判处刑罚的威慑力也能对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动性产生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深深地认识到必须使这种局面得到改变,具体措施除了不同的国家权力之 间应当相互制衡外,提升公民个人的权利以对权力形成制约已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必须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另一 方面,必须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那种以为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就会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想法完全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误解。实 际上,以往二者都受到压抑,其保护都很不到位,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而不是由于某一方面的加强而使另一方面遭到了贬损。正因为如此,世界不 少国家又重新开始重视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并将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来予以考虑。此种背景之下,与“恢复性司法” 存在联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成为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序性途径,而且实际上也为被告人获得有利的量刑情节提供了机会。大部分被告人都会选择在其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以换取刑罚处罚上的减轻。这显然是单纯民事诉讼所望尘莫及的。
从理性的角度来讲,在目前我国这种大部分刑事被 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与自觉性尚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内在合理性和价值基础,继续保留该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必须借助刑诉法 再修改的契机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造和完善:第一、应在刑诉法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及被告人的范围、提起与受理期限、审理原则、财产保全 与先予执行等问题作出详细与明确的规定。第二、不仅应赋予被害方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而且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可以 与刑事追诉时效等同,但选择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可限制在生效刑事裁判作出后2年之内。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潜逃而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达6个 月的,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也可提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第三、将精神赔偿亦纳入赔偿请求范围内,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能得以全面保护。第四、对于有共同侵权 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同案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同参加诉讼,对于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对其就共同赔偿责任缺席进行判决。第五、对于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后,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宣告无罪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作 为独立民事诉讼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第六、作为对被告人主动赔偿的一种鼓励,增加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前已经赔偿被害人或其 他权利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为正义的实现不仅仅表现为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而且被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抚慰补偿也 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对于被害人而言,获得应有的物质补偿往往比对被告人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更能产生心理上的慰籍,更能萌生案件已经得到了公正处理 的心理认同。而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就应该具有如此的效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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