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和刑事抗诉的抗诉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4 11:15   353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民事抗诉和刑事抗诉的抗诉程序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民事抗诉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审,极少用同抗同审,且判决、裁定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 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提 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若采纳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提抗,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进行再审,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进行再审,这就是上抗下审。司法实践中,同抗同审极少。

  民事抗诉与刑事抗诉不同,民事案件抗诉形成再审,是鉴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有事后监督的职能,因而可理解检察机关应以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 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限,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形成对立,以“公权”干预“私法”。检察机关的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在庭审中的作 用仅表现为一种再审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称之为一种程序上的原因力。在庭审开始后宣读抗诉书即可,再审焦点的确定和再审主张事实、证据的提供均应由当事人负 责,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但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对其争议,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 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原、被告双方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是“私人”之间的诉讼,简称“私法”,尽管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民事诉讼 法都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但并不能改变民事诉讼的性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 结果与之没有利害关系,甚至不涉及对其工作的评判。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也是注重抗诉率,并不追求抗诉后改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