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将“入户抢劫”等八种严重情节作为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条件。严重情节的明确化,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准确量刑,但是,如何理解“入户抢劫”,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认识分歧。
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肖):我认为,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对于“户”的含 义,在理论上目前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一是认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二是认为“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 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三是认为“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 员的宿舍等场所。
赵:我的印象中,你在修订刑法施行后曾经专门写过文章探讨抢劫罪的适用问题。其中关于“入户抢劫”的含义,你提出“户”应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 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等,在你看来都应当视为“户”。你的 这种解释,似乎是过于宽泛的了。
肖:是的,我确实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当时主要是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原则或者从刑罚公正的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的。我当时想,如果将进入私人 住宅抢劫的行为列入抢劫罪严重情节之一——“入户抢劫”之列,就不应当将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抢劫的行为排除在之外,否则在实践中必然导致量刑有失公正。现 在看来,我当时的这种理解是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刑法的目的解释要求。
赵: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明确规定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目的在于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人身安 全,体现从严惩治严重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户”的通常含义就是指“人家”,刑法规定的是“入户抢劫”而没有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 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因此,“入户抢劫”应当理解为进入私人住宅抢劫,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至于有些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抢劫、危害性比某些进入私人住宅抢劫行为还要大 的行为,无法适用加重抢劫罪的条款而使罪刑失衡,在根本上只能属于立法的问题。不能因为可能存在罪刑失衡的问题,就对“入户抢劫”进行尽可能宽泛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 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司法解释非常正确地阐明了立法意图。 肖: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还应当明确一个问题:“入户抢劫”是否限于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目前理论上有人认为,不 论入户前有无抢劫故意,只要入户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同样严重破坏了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抢劫故意入户的小。 在我看来,“入户抢劫”的构成,必须受“入户”与“抢劫”之间存有牵连关系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即先有抢劫的犯意,“入户”只是抢劫的 先行条件。如果进入公民私人住宅时,行为人尚无抢劫犯意,只是进入之后临时起意并实施抢劫的,并不能视为“入户抢劫”。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在“入 户”之前先有其他犯意,“入户”之后其犯意及行为转而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可成立“入户抢劫”。例如,行为人先入户盗窃或者诈骗,当场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而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即属“入户抢劫”。
赵: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司法实务中还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这里的“户”是否限于抢劫犯罪被害人本人的房屋;二是房屋有围墙院落等建筑 物时“入户”的界定。我个人认为,“户”只要具有作为家庭生活用途的性质,其形式均在所不问,既不论其是长期生活还是临时或暂时生活所用,也不论是自有房 屋还是租用房屋。比如,某甲自外地到某市从事个体经营,租赁该市一高架桥下空地、用白铁皮自行搭制一简易屋棚,一家三口以之作商住两用,某夜行为人乙强行 进入简易屋棚对甲进行抢劫,乙的行为应属于“入户抢劫”。至于围墙院落等建筑物,也只要具有家庭生活用途的性质,自应视为“户”,行为人为实施抢劫由外界 越过围墙院落的界限,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在某地发生一起抢劫陪葬物的案件:被害人丙是一农民,丙以祖传贵重饰物作为父亲的陪葬物予以掩埋,为 保护陪葬物,丙特在其父坟墓周围圈起百平米左右荒地、筑设围墙,围墙内靠坟墓的北面又建起一间房屋,丙偶在该房屋内居住。某日深夜,行为人丁潜入丙父的墓 地挖掘陪葬物,因挖掘声响惊醒丙而被丙发觉,丙走出房屋制止丁,丁用铁镐猛击丙的头部致丙当场死亡,丁劫得陪葬物后逃离现场。在这起案件中,丁虽然没有进 入丙的房屋,但是已经进入丙家围墙之内,在围墙之内由于盗窃行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入户抢劫”论处。 肖:看来,对“户”的理解,关键是要坚持实质的解释论立场,从实质上去理解。您上面提到的两起案件应以“入户抢劫”论,我表示赞成。我想强调的是,司法 实务中同时要注意,有些抢劫行为表面上看属于“入户”的抢劫,但在实质上没有侵犯到“户”的安全,这种情况就不能仅从形式上去进行解释。例如,甲、乙二人 均为某装饰公司民工,分别在两户人家新购的商品房内装修,甲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乙的钱物的歹念,于某日闯入乙装修所在的房屋内抢劫了乙的500元人民币。 对于这起案件,存在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争议。我认为,在此,甲的抢劫行为实质上就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原因何在呢?不在于房屋不是乙所有的,而 在于甲的抢劫行为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居住安全。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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