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在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临江门、大溪沟等地分别将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劫持上车,将三被害人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上后才着手劫取财物, 总共劫得诺基亚6288手机一部,LG巧克力手机一部,厦新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争议】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对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到底定性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赖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三个人,采取的方式均是将行人劫持上车后在车内劫取财物,符合连续犯的规定,故本案中宜定性为一次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赖某某等人是出于不同的犯意,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里抢劫,但是应当认定为是在不同时间内、不同的地点针对不同的被害人连续实施的抢劫行为,结合其他方面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应当定性为多次抢劫。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正因为如此,抢劫罪才成为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在本案中,六被告人基于抢劫的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抢劫行为,确实符合连续犯的构成要件.但是连续犯只能 是作为评定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对本罪认定“一次”还是“多次”没有实质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以连续犯来作为评定六被告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 “多次”的依据。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对“多次”的认定,是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 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 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 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属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 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劫。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劫取财物是在同一地点,时间也比较连续。因此对抢劫的时间、地点认定就比较困难。
首先,本案中的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劫持被害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就每一次单独的劫持行为而言,就算没有其他两次抢劫,六被告人照样也会构成抢劫罪。而且从犯罪 的最本质特征来说,六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这一目的,开着长安面包车在本市渝中区肆意搜寻作案对象,且一而再、再而三地产生抢劫犯意,并付诸行动的行为,反 映了其主观恶性之深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以“多次抢劫”认 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其次,六被告人在南纪门将第一名被害人劫持上车后,尽管没有当场劫取财物,但是被害人的财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事实上已经处于六被告人的控制 之下,财物的当场获取与否对犯罪意图的实现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时候第一次抢劫的犯罪意图应该说已经实现。而在临江门遇见第二名被害人后将第二名被害人劫持 上车,在大溪沟遇见第三名被害人后将第三名被害人劫持上车后再实施抢劫,均应当认定是另起犯意,并且是在前一次犯罪意图已经实现后的另起犯意。所以不能认 定本案中六被告人是基于同一犯意。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害人应当属于不特定人的范围,六被告人在南纪门实施第一次抢劫时,不可能会预见到还会在临江门、大 溪沟等地还会实施抢劫。相反,《意见》中“在同一地点途经此地的多人”中的“多人”,“一次犯罪中居民楼中的几户居民”应属于特定受害人的范围,因为行为 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应当会对“途经此地的多人”,“居民楼中的几户居民”有一个大致了解。这样,他才能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它 方式的行为,来当场获取财物。
第三,本案中六被告人对三名被害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尽管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但也并不能据此认定六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内实施抢劫。相反,应认定在 不同时间内实施的抢劫。因为在六被告人基于抢劫的犯意把第一名被害人劫持后,第一次抢劫行为就已经开始了,在六被告人把第二名被害人劫持之后,第二次抢劫 行为就已经开始了,同理,第三次抢劫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开始于被害人将第三名被害人劫持时。严格来说,三次抢劫的时间只是存在着一个简单的重叠现象,即第 一次抢劫的时间涵盖了第二次,第三次抢劫的全部时间,而第二次抢劫的时间又涵盖了第三次抢劫的时间。它们只存在劫取财物的同时性,而不存在三次抢劫开始的 同时性。所以本案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在同一时间里抢劫。第四,就犯罪地点来说,尽管在本案中三次劫取财物的地点都是在车上,但不能据此认定为是在同一地点抢劫,因为实施抢劫的地点并不当然地等同于财物获 取的地点。本案中,六被告人在南纪门将被害人杨某某劫持后,应认定为开始实施第一次抢劫的地点,而在车至重庆市沙坪坝歌乐山上后,才在车上获取财物,此时 获取财物地只是第一次抢劫的既遂地点。同理可认为,开始实施第二次抢劫的地点是六被告人着手将被害人劫持上车地点,即临江门;第三次开始实施抢劫的地点则 是大溪沟,即六被告人着手劫持被害人张某某的地点。
综上,本案中六被告人驾驶长安面包车分别在重庆市渝中区三地将三被害人杨某、王某某、张某某劫持上车,到沙坪坝后才开始着手实施劫取财物的行 为,应当是属于出于不同的犯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对不特定多人实施的抢劫,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定性为“多次抢劫”,并且要 把它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这既符合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精神,也更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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