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加重情节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4 12:23   253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抢劫罪加重情节

 加重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犯普通抢劫罪的基础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情节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

  刑法将上述加重情节细化为以下八种具体情节:(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 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于上述加重构成的抢劫罪较为复杂,其处罚也较为严厉,起点刑就是十年以上,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对这八种情形进行准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入户抢劫

  1、“户”是公民日常居住的住所,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为可靠的屏障,而在户内遭遇犯罪侵害由于与外界隔绝,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 地,因此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其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 性,值得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我们在对“户”进行理解时,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意思,而应在立足法条的基础上,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并考察“户”的本质特征,对“户”做出合理的理解。

  2、关于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制性

  《两抢意见》进一步明确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是指抢劫的实行行为。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比如扔 石头或施加语言威胁,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虽然也对户内的受害人直接产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但还不属于发生在户内的狭小空间中的、难以躲避的侵 害,毕竟行为人尚未侵入户内,不宜认定为暴力发生于户内;反之,对于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采用暴力或者胁迫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暴力行为延伸至 户外的,仍应认定暴力行为发生于户内。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户 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3、关于侵害对象是否必须是户内的家庭成员

  认定入户抢劫,其犯罪对象是否必须是针对“户”的家庭成员,界定入户抢劫,不以其侵害对象是户内的家庭成员为要件。

  4、关于“入户”抢劫参与赌博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入户抢劫还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 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同入户抢劫一样属于因抢劫发生在特定地点而加重其刑的抢劫犯罪形态。

  1、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是否包括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 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只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抢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而且还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性是强调行为人的抢劫行为要对公共交通工具上所有的人造成威胁,尽管抢劫时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只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抢劫不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