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时间和数额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4 16:09   221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挪用公款罪时间和数额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较大的公款从事违法、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才能构成犯罪,但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是否一律要定罪?有人主张既然法律有3 个月的规定,超过三个月未还就应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而论有失合理。因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所有的条文都是适用的。如果因为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刚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过三个月,那么虽然在案发以前没有归还,但案发以后主动归还,就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认定。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的挪用时间有要求,但也不能一律不问时间的长短,都以犯罪论处。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综合挪用的数额、后果等情况看,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就不应定罪判刑。   除了挪用公款的时间以外,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有的已归还,有的只还一部分,有的未归还,有的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等。这种情况下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在立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的立法规定上,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挪用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活动,如果是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其数额应当从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其时间从第一次挪用时间算起,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一般使用在案发前未还,或虽然前次挪用的资金还了,间隔一时间后又挪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认定其挪用的数额 ,而挪用的时间只能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中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   3、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对这种形式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数额上,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 ,就认定是犯罪。   4、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两种或者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如果几种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在处罚时可按照最严重的行为定罪,其余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时适当从重,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中只有一种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其余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处理不同形式的挪用行为时,应当注意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   5、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计算,根据“高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就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即挪用公款达到“1万元至3万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就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言,挪用公款达到“15万元至20万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上述两种情形下,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都是挪用公款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就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构成的挪用公款罪而言,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由此可见,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