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器未插入就不构成强奸罪吗?被害人已年过七旬,因年纪太大而性功能下降,不能插入受害人身体,所以强奸有名无实,当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网友表明“秀山检察院强奸法律,因机构过于老朽尚未插入”。《成都大学生欲非礼合租女孩 过于紧张强奸未遂》法院审理认为,嫌疑人王某的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重庆秀山一个13岁的农村小女孩,在放牛过程中被同村一老头蹂躏,家人知情后报案,但在关押两个多月后宣布被告人无罪释放,理由是:被害人已年过七旬,因年纪太大而性功能下降,不能插入受害人身体,所以强奸有名无实,当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据重庆当地华龙网的报道,2008年9、10月份的一天,李世堂趁山上无人之际,不顾姚某的反抗,使用暴力将其按在地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自身身体原因未能插入姚某生殖器,被迫放弃强奸行为。被害人亲属后报案。秀山县检察院于2009年8月18日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该检察院认定李世堂构成强奸罪,只是因为身体原因,没能成功,被迫放弃。检察院认为,李世堂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故决定不起诉。
对于秀山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网友认为, “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年纪太大,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那么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秀山检察院强奸法律,因机构过于老朽尚未插入”。
秀山县检察院检察官薛海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很无奈,薛海说 “发这个不起诉决定书纯属无奈。”“事实上,我们检察院并非像网上所说的那样胡乱下个决定书,实际上我们为了这个案子曾多次开大会讨论,但关键在于我们证据不足。”薛海表示,由于事发久远,而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双方的口供外,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嫌疑人在第三次录口供时,突然翻供,全部否认有强奸的事实,这样我们就只有受害人的口供了,只凭这个证据是无法定罪的。”“我们虽未提起公诉,但承认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为受害人再进一步申诉提供了便利。” 薛海最后说,他们也是不想放过犯罪嫌疑人,才想出了这个办法。
无独有偶,成都商报近日刊登了一则报道,《成都大学生欲非礼合租女孩 过于紧张强奸未遂》法院审理认为,嫌疑人王某的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另外受害人刘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法院从轻判王某缓刑1年。 成都的案子,判决就相当的合理。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成都的判决至少具有参考价值。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
在我国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我国大陆是14岁,在日本为不满12周岁,香港为16周年)。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回到秀山检察院检察官薛海的话来说,“由于事发久远,而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双方的口供外,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嫌疑人在第三次录口供时,突然翻供,全部否认有强奸的事实,这样我们就只有受害人的口供了,只凭这个证据是无法定罪的。”既然没有证据,为何检察院不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没有证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直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搞不明白的是,秀山检察院一方面承认老头涉嫌强奸(未遂)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不起诉,真有点让人搞不懂这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了,难道是传说中的葫芦僧判葫芦案?
对此,我咨询了重庆知名律师蒲万纯,蒲万纯为我分析了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可喜的是,他的很多观点和我一致:
首先,检察机关既然认定了相关强奸事实,则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形态即使处于“未遂”,亦应受到司法审判而被处以刑罚。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行为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践踏;
其次、办案人员解释“因为证据不足,又需要打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不得不采取的此种办法,想给受害人留的的申诉的余地”,这是更加荒唐的说法。根据“疑罪从无”的理论,如果是证据不足,则应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仍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则应直接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第三、如果站在检察机关角度考虑,应该考虑的是程序上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强奸犯罪认为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这是对实体的审判,代替了法院的审判。检察机关的做法,让刑罚教育功能丧失殆尽,给强奸犯罪的处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第四、一般在犯罪中止中,可以酌定不起诉,在强奸犯罪的未遂状态中酌定不起诉很荒唐,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司法的统一标准应该在实践中是需要采用的,所以秀山检察机关的做法确实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实,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采取缓刑,但无论如何需要作有罪判决;
第五,需要探讨的一个法学上的问题,究竟“插入”还是“接触”属于强奸?
刑法理论对强奸犯罪的即遂有多重学说观点,有人认为只要生殖器接触就应该是即遂,有人认为需要插入后才算即遂。这个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对幼女的保护比较严格,在对幼女进行奸淫时,应该采用接触说。
据了解,受害人父亲姚某已经于8月28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申诉。作为司法机关的秀山检察院,能否强奸法律,还是强奸未遂,我们拭目以待。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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