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强奸案件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4 16:55   244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临时性强奸案件解读

本文专家将为您解读一个临时性强奸案件,并对该临时强奸案件做了一些深入地法律思考。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网民们还创造了“临时性强奸”一词,以此表达对法院判决的深深不满。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和网络上激起巨大的反响。网民们还创造了“临时性强奸”一词,以此表达对法院判决的深深不满。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调卷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此案的判决结果有望改变。

即使此案中的两位协警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我们的思考也不能到处为止。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那么刑事司法的公正自然是司法公正最后的底线。而今天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我们如果不表示我们的愤怒和谴责,我们本就缺乏的公正将会进一步枯竭,邪不压正将进一步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流。

协警邱某、蔡某用卑劣的手段强奸了刚参加高考的女学生陈某,并未显示出这两位协警的力量,这是任何街头泼皮无赖都能干的事,何况被害人还是一个醉酒的女子。但真正显示出这两位协警不同凡响之处的是,在强奸了受害女性之后还极有可能和法官等人一起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即使是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看完本案的事实也应该知道这两位协警的行为是轮奸,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奸。轮奸在法律上的量刑起点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但我们法院刑庭的法官居然不知道,所以我说法官可能强奸了刑法并不是无端的猜想。

协警何许人也?“百度知道”这样回答:协警顾名思义就是协助警察工作的辅助人员,有的地方也称“辅警”。工作时间基本上都能保证是每周40小时左右。干的活当然都是警察们不愿意干的,譬如站在街头维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秩序、站在机关门口充当保安、在街头巡逻(一般都是一个警察带一队协警)等等。“天涯问答”这样回答:协警就是原来说的联防队员,或者可以说是最高级的保安。性质就是帮助在职警察管理事物。协警跟干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协警是零时工,需要签合同。而干警是正式的,他们属于公务员。

原来协警连公务员都不是。两位协警在强奸了高中女生后,还很有可能又强奸了刑法一次。协警在中国居然有这样大的力量?那么正式的干警会怎么样呢?刑警队长、公安局局长会这么样呢?党的书记们又会怎么样呢?这样的问题想起来都会让人恐怖。

两名协警共同强奸了一名女性,我们的法官犯了不可思议的错误,没有将两名罪犯的行为认定为轮奸,我只能把这种行为视为故意歪曲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我认为浙江省南浔法院的有关法官涉嫌刑事犯罪,社会公众应该呼吁对此展开刑事调查,而不能仅仅满足于纠正对协警轮奸案的错误判决。

除了法官无视于协警轮奸的事实外,该强奸案蹊跷的地方还有多处。现在的男人满足性欲的方式太多,我相信南浔属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妓女应该不难找,这两位协警连强奸女学生的事情也干得出来,估计是属于妓女已经玩腻了的那种人。现在社会上犯强奸罪的人已经很少了,而两位协警不仅犯了强奸罪,而且把魔爪伸向了所熟悉的女学生,并且是轮奸,这该是何等的恶劣之徒?但就是这样的恶劣之徒,却神秘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最恶劣的强奸犯,转眼却成了最有忏悔意识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转变怎不令人疑窦丛生呢?

自古以来,强奸案都有很大比例的受害人是不报案的,其中的原因不用多说,大家也知道,所以强奸案的受害人敢于站出来报案,这是勇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正义之举。但南浔强奸案令人费解之处倒是犯罪者有敢作敢当的勇敢之举。得益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制度,我到现在也不能肯定地知道该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否主动报案了。受害人似乎没有主动报案,但我也不奇怪。让我惊讶的是她居然对轮奸自己的罪犯表示谅解,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虽然法律讲究证据,而不仅是常理。但考虑中国的现实,我有理由怀疑,这位被强奸的女生是不是因为威胁利诱而被自愿谅解的呢?

南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后,网络上一片哗然之声。不仅因为两名轮奸犯的判刑畸轻,而且法官在强奸案中居然使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样的非法律语言。身为公诉方的南浔检察院,本身还依照宪法肩负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之责,但在该轮奸案一审明显不公的判决出台以后,被告人不上诉可以理解,但南浔区检察院也居然默认了一审判决,没有行使抗诉权。这背后的原因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该案的焦点所在自然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该案的法官有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我不清楚。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那应该是资深法官了。因为该案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庭审法官应该是三个人。难道这三名法官对刑法关于轮奸的规定都一无所知?何况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都有分管院长把关,所以我肯定地说,最后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轮奸性质,不是因为法官们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因为他们故意歪曲适用法律的结果。正是因为这样悲哀的现实,我始终认为法治精神的养成比法律知识的增加更为重要。权大于法,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关系网的无所不在,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的被告或其家人在公检法三家都进行了疏通,并且是一路绿灯,所以本案中,应该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涉嫌渎职。

如果本案中有关的法官没有受贿,那么该案所昭示的意义可能更令人悲哀。公检法这样带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似乎不是为了表现一个知识和职业的共同体,而更多的暗示一个官官相护的利益共同体。两个小小的编外警察,如果没花钱就让我们的法官歪曲法律,这不是比行贿更糟糕的事情吗?

我们的教材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我们的教材对其中的道理并未进行像样的阐释。我认为,在现代国家,如果把法律比如为一个大树的话,那么宪法就是她的根系。根部死掉了,最后所有的法律都会烂掉,有法律和没法律的差别并不大。现代宪法的精神就是限制和监督国家机关包括执政党的权力。没有对国家权力严密和苛刻的监督,公、检、法三家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不过是小儿科而已。这次南浔法院的枉法裁判不过是碰巧曝光的例外罢了。

两名协警品质恶劣,在夜色掩护下强奸了高中女生陈某,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最终可能会受到公正的判决。可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了法律人的强奸,这样更可怕的强奸犯会不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