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专家将为您解读一个临时性强奸案件,并对该临时强奸案件做了一些深入地法律思考。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网民们还创造了“临时性强奸”一词,以此表达对法院判决的深深不满。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和网络上激起巨大的反响。网民们还创造了“临时性强奸”一词,以此表达对法院判决的深深不满。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调卷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此案的判决结果有望改变。
即使此案中的两位协警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我们的思考也不能到处为止。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那么刑事司法的公正自然是司法公正最后的底线。而今天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我们如果不表示我们的愤怒和谴责,我们本就缺乏的公正将会进一步枯竭,邪不压正将进一步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流。
协警邱某、蔡某用卑劣的手段强奸了刚参加高考的女学生陈某,并未显示出这两位协警的力量,这是任何街头泼皮无赖都能干的事,何况被害人还是一个醉酒的女子。但真正显示出这两位协警不同凡响之处的是,在强奸了受害女性之后还极有可能和法官等人一起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即使是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看完本案的事实也应该知道这两位协警的行为是轮奸,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奸。轮奸在法律上的量刑起点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但我们法院刑庭的法官居然不知道,所以我说法官可能强奸了刑法并不是无端的猜想。
协警何许人也?“百度知道”这样回答:协警顾名思义就是协助警察工作的辅助人员,有的地方也称“辅警”。工作时间基本上都能保证是每周40小时左右。干的活当然都是警察们不愿意干的,譬如站在街头维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秩序、站在机关门口充当保安、在街头巡逻(一般都是一个警察带一队协警)等等。“天涯问答”这样回答:协警就是原来说的联防队员,或者可以说是最高级的保安。性质就是帮助在职警察管理事物。协警跟干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协警是零时工,需要签合同。而干警是正式的,他们属于公务员。
原来协警连公务员都不是。两位协警在强奸了高中女生后,还很有可能又强奸了刑法一次。协警在中国居然有这样大的力量?那么正式的干警会怎么样呢?刑警队长、公安局局长会这么样呢?党的书记们又会怎么样呢?这样的问题想起来都会让人恐怖。
两名协警共同强奸了一名女性,我们的法官犯了不可思议的错误,没有将两名罪犯的行为认定为轮奸,我只能把这种行为视为故意歪曲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我认为浙江省南浔法院的有关法官涉嫌刑事犯罪,社会公众应该呼吁对此展开刑事调查,而不能仅仅满足于纠正对协警轮奸案的错误判决。
除了法官无视于协警轮奸的事实外,该强奸案蹊跷的地方还有多处。现在的男人满足性欲的方式太多,我相信南浔属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妓女应该不难找,这两位协警连强奸女学生的事情也干得出来,估计是属于妓女已经玩腻了的那种人。现在社会上犯强奸罪的人已经很少了,而两位协警不仅犯了强奸罪,而且把魔爪伸向了所熟悉的女学生,并且是轮奸,这该是何等的恶劣之徒?但就是这样的恶劣之徒,却神秘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最恶劣的强奸犯,转眼却成了最有忏悔意识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转变怎不令人疑窦丛生呢?
自古以来,强奸案都有很大比例的受害人是不报案的,其中的原因不用多说,大家也知道,所以强奸案的受害人敢于站出来报案,这是勇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正义之举。但南浔强奸案令人费解之处倒是犯罪者有敢作敢当的勇敢之举。得益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制度,我到现在也不能肯定地知道该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否主动报案了。受害人似乎没有主动报案,但我也不奇怪。让我惊讶的是她居然对轮奸自己的罪犯表示谅解,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虽然法律讲究证据,而不仅是常理。但考虑中国的现实,我有理由怀疑,这位被强奸的女生是不是因为威胁利诱而被自愿谅解的呢?
南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后,网络上一片哗然之声。不仅因为两名轮奸犯的判刑畸轻,而且法官在强奸案中居然使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样的非法律语言。身为公诉方的南浔检察院,本身还依照宪法肩负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之责,但在该轮奸案一审明显不公的判决出台以后,被告人不上诉可以理解,但南浔区检察院也居然默认了一审判决,没有行使抗诉权。这背后的原因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该案的焦点所在自然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该案的法官有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我不清楚。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那应该是资深法官了。因为该案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庭审法官应该是三个人。难道这三名法官对刑法关于轮奸的规定都一无所知?何况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都有分管院长把关,所以我肯定地说,最后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轮奸性质,不是因为法官们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因为他们故意歪曲适用法律的结果。正是因为这样悲哀的现实,我始终认为法治精神的养成比法律知识的增加更为重要。权大于法,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关系网的无所不在,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的被告或其家人在公检法三家都进行了疏通,并且是一路绿灯,所以本案中,应该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涉嫌渎职。
如果本案中有关的法官没有受贿,那么该案所昭示的意义可能更令人悲哀。公检法这样带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似乎不是为了表现一个知识和职业的共同体,而更多的暗示一个官官相护的利益共同体。两个小小的编外警察,如果没花钱就让我们的法官歪曲法律,这不是比行贿更糟糕的事情吗?
我们的教材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我们的教材对其中的道理并未进行像样的阐释。我认为,在现代国家,如果把法律比如为一个大树的话,那么宪法就是她的根系。根部死掉了,最后所有的法律都会烂掉,有法律和没法律的差别并不大。现代宪法的精神就是限制和监督国家机关包括执政党的权力。没有对国家权力严密和苛刻的监督,公、检、法三家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不过是小儿科而已。这次南浔法院的枉法裁判不过是碰巧曝光的例外罢了。
两名协警品质恶劣,在夜色掩护下强奸了高中女生陈某,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最终可能会受到公正的判决。可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了法律人的强奸,这样更可怕的强奸犯会不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呢?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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