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锅炉清灰剂经销商高建春出售给密云技术学校清灰剂3吨,约定每吨售价1.2万元,并即时领到了3.6万元的货款。2003年1月20日晚,高建春在未与密云技术学校事前协商的情况下,再次给其送去了10吨的清灰剂,学校的锅炉工人在高建春出示的送货单上“提货人”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随后高建春多次向密云技术学校索要12万元的货款,均被密云技术学校以“事前并未协商,属强买强卖”为由拒绝。直至2006年12月,密云技术学校才先后分两次共支付了高建春货款8万元,尚欠4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5月,高建春将上述送货单上“数量”一栏中的“10”吨改为“100”吨,并伪造了盖有密云技术学校印章的两张欠条和一张收条,于2007年5月持变造的送货单及伪造的欠条和收条将密云技术学校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称密云技术学校欠其货款120万元,要求密云技术学校给付清灰剂剩余货款112万元,欲骗取密云技术学校清灰剂货款108万元。因密云技术学校报案而未能得逞。
2008年6月23日,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高建春诉至密云法院。公诉机关认为,高建春持变造的送货单及伪造的欠条和收条提起诉讼,企图通过国家强制力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将已构成诈骗罪,故提起公诉。
密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高建春坚持其向密云技术学校所送清灰剂数量为100吨,而非10吨。其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高建春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即使高建春实施了诉讼诈骗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高建春同样不能构成诈骗罪,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审理结果
2008年9月4日,密云法院对高建春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的大量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出具的文检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已充分证实高建春向法院提供伪证的事实,高建春虽一再坚称其送了100吨的清灰剂,但却始终不能提供其货源及相关资金、组织运输车辆等证据,其辩解违背常理,故不予采纳。高建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变造、伪造的民事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企图通过民事诉讼,骗取密云技术学校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高建春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高建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分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高建春的行为形成两种定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高建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首先,高建春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是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以致“自觉自愿”将自己持有的或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免除行为人交换财物的义务。本案中高建春虽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伪造了欠条、收条,变造了送货单,但密云技术学校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愿将财物交给高建春。其次,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为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高建春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高建春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首先,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诈骗行为,很多法院都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对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例如“乔红霞诉讼诈骗澳柯玛公司案”、、“郝忠先持虚假证据诉葛洲坝集团公司案”等,2007年11月21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法院指导案例》中对诉讼诈骗的案件提出明确的审判指导意见,通过伪造、变造证据企图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次,在刑法理论上,将诉讼诈骗行为归入诈骗罪的范畴给予刑事处罚是适当的。从犯罪构成上讲,
1. 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实施诉讼诈骗行为的行为人与一般的诈骗罪犯罪主体并无二致,没有特殊的身份要求,其利用的仅是诉讼的方式而已,故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社会成员均可成立。
2.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实施诉讼诈骗行为的行为人目的很明确,即故意地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这与一般的诈骗罪主观方面相同。
3. 在犯罪的客体方面。一般的诈骗罪侵犯客体很明确的是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而诉讼诈骗行为因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骗取法院的信任,使法官在受到欺骗的状态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就在侵犯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之外,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进而构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所维护的社会正义及法律尊严等若干国家利益的损害,即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正常的司法秩序相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言,无疑处于基础地位,具有前提性和重要性,刑法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但这并不就必然意味着公私财产所有权就是附带的,而是两相比较,刑法应重点保护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犯罪客体在作有罪与否及罪界划分时,并非是必然因素,故诉讼诈骗侵犯客体的双重性,不能作为否认其纳入诈骗罪范畴的有力理由。
4.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普通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对方,而诉讼诈骗是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其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或与事实上相去甚远的法律关系,继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的信任,并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攫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虽然在客观方面与典型的诈骗罪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仍然离不开诈骗的属性。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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