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人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心理状态是心理现象中的一个独立范畴,与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构成人的完整的心理结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同的人(男、女、少年、成年、老年)在不同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刺激客体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想作案,又怕受到惩处,不作案,既不能平衡对现状不满的心理,又不能满足金钱物质欲望。最终以“想作案”居于优势地位。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智能性很强,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与掩饰。
l、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外,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初犯的身上都有所体现。
2、投机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人较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
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不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3、掩饰心理。
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精心选择犯罪方法、地点,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实践中查办的许多犯罪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这一阶段,其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20%以上。但贪污贿赂犯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务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考虑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多的是考虑干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3、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他刑事案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4、贪得无厌心理恶性循环。由于犯罪的成功,犯罪心理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一个恶性心理积淀。这些恶性的心理积淀,在一定外界诱因的吸引下,一有机遇,便会沉渣泛起,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因为需求有无限性和不满足性,即满足一种需要的过程会使另一种需要转入潜在状态,需要一旦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个序列是循环往复,无止境的。这样贪污贿赂犯罪经过多次犯罪后,对其物质财富的贪得无厌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他们为了成功后“嘴上流油”,甘冒失败后“脑上流血”风险。这种贪婪性是贪污贿赂犯罪心理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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