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法条中和司法实践中也可看出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重。但在对多次贪污和多次挪用公款的量刑比较中,可以发现立法中的一点缺陷。
关 键 词:完善 贪污 挪用公款 量刑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未还的行为。
(一)、两者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1)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予以非法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在贪污过程中或者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等,有时还会记载。
(2)、两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出于故意,但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公财产的目的,且永久占有,并不予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只是将公款挪给个人、私人公司或私人企业使用,并准备归还。
(3)、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挪用公款罪仅指公款,不包括公物。而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关于挪用公物的应以违法违纪论,但是如果挪用公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4)、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管理权。
2、从法条上看,两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处理最高刑中有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没收财产”。
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并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案例一: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曾二次从其经管本村的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存折中分别支取50000元和25000元借给朋友王某做松脂生意,后全部归还。期间,邹某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某商定把活期存折中的土地补偿费作定期储蓄,邹某便在自己经管的土地补偿存折中支取180000元转存半年的定期储蓄,到期后本金交回村委会,邹、黄二人各分得利息1650元。邹某挪用公款三次共计255000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案例二:某粮所所长莫某在销售稻谷过程中,双方议定价格后,要求对方某县粮油总公司在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时,将每公斤单价少开0.08元,共计 18164.85元货款则据为已有。
此外,莫某自担任粮所所长后,多次指使该所出纳叶某更改粮食销售单,把销售单改小,从中套出粮食销售款27000多元、套出所内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7528.50元及在销售粮所溢余谷、米后,所得销售款27000多元不入帐,均由出纳员叶某保管,后由莫某与出纳员、会计共二分掉上述款项,
莫某参与贪污数额61692.85元,个人分得赃款32664.85元。法院判决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当前司法解释的缺陷
从这两个判例中可看到,邹某挪用的公款数额尽管远远大于莫某贪污的数额。但邹某挪用的款项是存入银行,只是使公款暂时失去使用权,且存入银行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而莫某贪污的目的是要让公款永远失去所有权,两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可二人都受到了相同的处罚。以上从法条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比较,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均作了量刑幅度的规定,但司法解释仅对“多次挪用公款”列为“情节严重”,而没有对多次贪污公款列为“情节严重”,显然是个缺陷。
我国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贪污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是指贪污特定款物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转移赃物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在贪污罪中没有规定“多次贪污”属“情节严重”的内容。但如果某甲三次贪污公款,每次贪污一万元,共贪污三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贪污三万元,某甲受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又假如某乙三次挪用公款,每次挪用一万元,共挪用三万元,某乙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内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某甲贪污三万元受到的处罚要比某乙三次共挪用公款三万元的处罚轻。这样的判决似乎有悖于立法本意,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立法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贪污,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均作了量刑幅度的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仅对多次挪用公款列为“情节严重”,其合理性在于强调对“多次”的打击,正视了司法实践中“多次” 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会顾此失彼,造成罪刑不相适应,若不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会给具体的司法活动带来越来越多的不便,也影响法律的公正,因此,完善立法迫在眉睫!笔者就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贪污罪中多次的情形。现实中,除了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外,行为的连续、多次性也是行为人作案的特点之一。因此可把“多次贪污公款”列入“情节严重”的范围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多次贪污公款”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那么三次贪污公款三万元和三次挪用公款三万元的两种情况,受到的处罚就较为公平。
2、挪用公款中仅对多次就属于情节严重,而没有进一步规定一定的量(指达到一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这就有可能在与贪污罪的量刑比较下,罪刑不一致。因此笔者建议根据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细化“多次”,一般挪用公款的情况要有数量限制,除多次外,还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可规定为10万元),同时达到二个条件时才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没有数量限制,只要多次挪用就属于情节严重。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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