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邀约人致人重伤邀约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4 18:15   198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被邀约人致人重伤邀约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袁昌岳,别名袁昌华,男,现年32周岁,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合川市人。

 

    2000年4月5日下午3时许,包季梅、田义炳与包工头贺信因赔偿包季梅的医药费一事再次在合川市合阳办事处大南街建筑工地发生争吵,即邀约陈泽建去向贺索要医药费,否则就打转来。陈又邀约犯罪嫌疑人袁昌岳等人前去帮忙。袁昌岳随即邀约正一同吃饭的秦华儿一同前去。犯罪嫌疑人袁昌岳、陈泽建、彭建军一伙乘车赶至本市城区大南街172号门市处,犯罪嫌疑人袁昌岳见田义炳与贺信正在发生争吵,遂上前打了贺信一耳光,陈泽建、彭建军、秦华儿等人冲上前将贺信按倒在地,持刀刺伤贺信,经法医鉴定,贺信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嫌疑人袁昌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昌岳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虽是在索要医药费的过程中实施的打人行为,但在主观上只是为了满足所谓的江湖义气,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寻求一种精神刺激。客观上的行为只是打了贺信的耳光。对贺的损伤,既没有直接实施,也没有组织、教唆、帮助行为,袁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袁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造成了贺信重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共同故意伤害定罪。理由是:本案因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一伙索要医药费不成,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动机、对象明确;客观方面,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犯罪嫌疑人率先动手,有共同伤害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在案重只打了一耳光,可定从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从犯罪嫌疑人袁昌岳的主观犯意上看,袁受人邀约去殴打他人,但其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袁昌岳主观意志未能形成共同意见,缺乏必要的犯罪联系;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袁昌只是打了贺信的耳光对贺的损伤,既没有直接实施,也没有组织、教唆、帮助行为,袁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袁昌岳没有持刀,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贺信的损伤均为刀伤,这就证明被害人贺信的损伤,不是犯罪嫌疑人袁昌岳所为。所以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袁的行为是种寻衅滋事行为,因只打了一耳光,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本院检委会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一伙索要医药费不成,蓄意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动机、对象明确;客观方面,造成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定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袁昌岳虽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能投案自首,依法作微罪不起诉。

 

    四、处理结果

 

    本案经本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袁昌岳依法作微罪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