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利智盈无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客户王某谎称欲出售诺基亚牌6268型手机,骗取王某的信任,后王某通过网上转帐及银行汇款的方式先后于2006年11月15日、16日汇给李某人民币170900元,李某得款后逃匿,后于2008年2月24日被警方通缉抓获。
二、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最初取得货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后来做生意将钱赔掉无法归还才选择逃避,且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赃款人民币十七万零九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分析意见
本案审理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口头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在审理过程中就该问题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持该种意见者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在普通诈骗中,诈骗人往往会用花言巧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与被害人达成某种协议、约定,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严格按合同法的规定,诈骗人与被害人之间都有口头合同,如果对通过口头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案件全部按合同诈骗罪处理,则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存在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到极小,几乎无存在之必要。二、考虑到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口头合同只是通过诈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口头约定,没有客观实在的载体将其固定,极难举证。因此,从对证据客观可见性要求的角度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合同也是合同诈骗罪中的一种合同形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承认口头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不会架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当中,其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者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合同诈骗罪“特别”就特别在其利用了合同的形式。而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扰乱、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一般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关的合同,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赠与合同、劳务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等,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换言之,在具体案件中,虽然利用了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协议)的形式进行诈骗,但不致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仍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因此,认为承认口头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就会极大压缩诈骗罪的存在空间,以致架空诈骗罪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司法实践中,对利用了口头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扰乱了市场秩序的定合同诈骗罪,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定诈骗罪。
2、举证难不应成为否认口头合同亦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理由。
举证的难易,不应成为否认口头合同亦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从而影响犯罪定性的理由。举证归举证,定性归定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于不同的范畴。如果说因为举证困难就否认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口头合同形式,那么如果出现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诈骗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口头经济合同,反而不能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岂非不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虽系通过手机电话联络订立,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二人之间订立手机买卖合同以及合同订立后王某通过银行转帐向李某给付货款的情况,并有银行存款凭条、网上转帐明细查询予以佐证,被告人李某对此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李某确实是通过口头的手机买卖合同骗取了王某的货款。因此,举证并不是问题。
退一步讲,笔者主张,在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中,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口头合同的存在,则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起诉;如果经审查认为证据方面有问题,则可以将案件以诈骗罪进行起诉,因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理论上否认口头合同亦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使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口头合同存在的案件亦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与司法实际的。
综上,口头合同也应当是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形式,法院对本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是正确的。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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