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死刑是惩罚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刑罚之一。在刑法典第2编分则规定的349个条文中,所有的刑罚都是由轻到重地排列的,只有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一个例外。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对故意杀人罪犯适用刑罚时首先考虑死刑的法定刑模式,反映了中国社会里“杀人者偿命”的观念。
故意杀人死刑难除
在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中国会碰到社会观念和法学理论方面的许多难题。因为,现代主张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保护人权,即人是不能杀的。但是,有些人很难理解,罪犯杀人是侵犯了人权,如果废除了死刑,那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呢?我们承认,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身自由虽然也很宝贵,但是其宝贵程度是不如生命的。如果对故意杀人者不适用死刑,那就意味着只能使用剥夺罪犯不太宝贵的权利的方法,来补偿他剥夺别人最可宝贵权利的罪过。从普通中国人的眼光看来,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仅不足以使罪犯感受到足够的惩罚,而且也不足以遏制潜在罪犯的犯罪意念。用专业的话说,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都会因为死刑的废除而受到损害。
的确,刑法以特定社会的道德观念为基础,一种学说最终成为法律,必须以社会能够接受为前提和标准。很明显,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保留或者废除死刑的道路也不可能仅仅在刑法里找到。如果没有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任何一个社会的死刑都不可能废除或者保留。刑法学理论在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时,也许应当更多地分析死刑的存废能够给一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或者说,会给这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什么坏处和损失,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说明,以此争取社会观念的支持。
然而,自古以来,中国刑法在贯彻“杀人者偿命”这个观念时,历来都是讲政策的。我国古代的统治者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商周王朝时期就已经懂得杀人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公元619年前后制定的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典范的《唐律》中,不仅有了死刑适用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规定了处罚杀人者的具体原则。
刑法对死刑的规定
今天的中国刑法典,并没有明文对什么情况必须适用死刑作出硬性的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国刑法界在死刑对故意杀人犯罪的适用上仅仅一般地研究应当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指出,故意杀人具有从重情节的,虽然通常会被判处死刑,但并不是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尤其不一定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相反,故意杀人具有从轻情节的,通常最严重也只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累犯(第65条)。在司法案例中常见的从重处罚情节有:犯罪手段残忍,例如,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例如,杀害多人的;犯罪后杀人灭口的。在理论研究中经常主张的从重情节还有:犯罪动机卑鄙的,例如,出于报复、奸情、妒忌、图财害命、消除竞争对手而杀人的;犯罪手段卑鄙的,例如,利用被害人的轻信、无知或者设置圈套而杀人的;犯罪后态度恶劣的,例如,犯罪后逃跑、抗拒抓捕、作伪证抵赖罪行的;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知名政治活动家或者科学家、特殊弱势人士如残疾人。
在中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未遂犯(第23条);中止犯(第24条);防卫过当(第20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21条);从犯(第27条);自首犯(第67条)。在理论研究和司法案例中经常指出的情节较轻的情况有:义愤杀人;大义灭亲的;被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安乐死;生父母等近亲属的溺婴行为;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的;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偶然犯罪的;适用死刑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的确,故意杀人罪是中国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之一。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罪适用的正当性,在今日中国,是难得有人真正怀疑的,因为人们现在还想不出或者说还不能接受其他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赎罪方式。
死刑是否具有最大遏制力?
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最大遏制力的这个问题,最终恐怕要引出刑罚是否具有遏制力的讨论。今天我们一般同意“刑法是社会对付犯罪的最后手段”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一定接受刑罚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的命题。社会从历史和实践中知道,刑罚在对付犯罪中能够产生遏制力,并且接受了这个观念。当一个社会在犯罪的危害面前没有其他办法而只能使用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时候,刑罚是否真正具有威慑力对其本身的存废并没有什么意义。从另一方面讲,死刑和刑罚是否具有遏制力的问题,是与人到底怕不怕死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刑罚所适用的“犯罪分子”这个群体中,我们也已经观察到,有一些罪犯的确是怕死的,并且,怕死的罪犯在数量上明显地占优势,更何况,还有许多罪犯的确是在死刑面前颤栗而放下屠刀的事实,也说明死刑的遏制力的确是存在的。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因而应当被废除这一观点,并没有被中国刑法界所接受。
但是,中国刑法界并不主张“死刑万能”,相反,中国刑法界对于死刑在遏制力方面的局限性是有着清楚认识的;死刑总是事后的补偿;死刑并不能消除犯罪原因,即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故意杀人罪产生的原因;死刑对于罪犯本身没有教育功能,等等。从根本的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对于遏制故意杀人罪来说,单靠死刑本身的确不能解决问题。中国预防犯罪的根本办法是“综合治理”。根据“综合治理”总方针的要求,国家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基层治安、调解、防范制度等多种手段,加上使用刑罚(包括死刑)打击犯罪。中国刑法界相信,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故意杀人罪不可能仅仅因为死刑的适用而不产生,而死刑却可以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不发生而不被适用。中国社会正在努力建设使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难以发生的条件,目前看来,让死刑不必适用是中国刑法界可以普遍接受的废除死刑之路。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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