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2月至1998年9月,某区财税分局科长李某违反该市财税局支农周转金发放审批权限规定,未报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决定将该局支农周转金共计80万元,出借给不符合出借对象条件的某私营企业。1999年5月借款到期,经多次催讨不能归还。2001年11月该企业倒闭,80万元借款无法回收。2003年7月1日,检察院立案侦查李某滥用职权案。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出卖个人房产和汽车,将所得款80万元缴纳,以弥补其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李某滥用职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中的重大损失结果,进而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某滥用职权出借公款80万元,且到立案时仍无法归还,应当认定为造成了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应以立案时间为准,立案以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应当作为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李某个人退赔,80万元债权已经实现,故实际上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结果犯的要求。损失界定时间应当以一审判决时为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滥用职权罪构成中的法定重大损失结果,滥用职权罪成立。理由是:
1.李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于2001年11月产生。
关于重大损失结果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当时及其后发生的客观法律事实来进行客观判断。如债务企业倒闭或经法定破产程序宣告破产或者债权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导致追诉权丧失等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因渎职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都属于重大损失结果。也就是说,对“重大损失”结果是否产生及产生时间的问题,应当基于行为当时及其后发生的有关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司法机关的查处或审计机关的审计进行判断。否则的话,一个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只是因为未审计或者未司法追究,就否认损失结果已经产生?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只是对已经客观产生的重大损失进行的一种主观确认行为,确认的是渎职行为人之前的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既不能把确认时间认定为损失产生时间,也不能依据确认时的情况来认定损失的状况,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混淆。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重大损失结果认定的问题上,应当以立案时为准还是应当以一审判决时为准,这样的争议,其实混淆了损失结果的客观产生与司法机关对已经产生的损失结果进行主观确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命题。2.李某涉嫌的滥用职权犯罪于2001年11月构成既遂。
就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要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主要考虑的就是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渎职行为有无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如果重大损失结果已经造成,那么就构成了渎职罪。也就是说,对于渎职罪是否构成的判断,仅限于考虑损失结果是否产生的问题。只有对已经造成的损失结果,才可能、也才有必要进一步考虑损失是否已经挽回或者能否挽回。而本案中,李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已经于2001年11月产生,即损失已经造成。而且李某个人退赔弥补损失的行为,也说明其之前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李某于2001年11月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既遂)。
3.个人退赔弥补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只要渎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渎职罪就构成。至于该重大损失能否挽回,有无挽回,什么时间挽回,通过什么方式挽回,都不影响渎职罪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李某在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其滥用职权行为之后个人退赔弥补国家损失,这个情节并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因为犯罪既遂之后不能再恢复到犯罪未遂或者其他状态,更不可能在犯罪既遂之后,因为行为人主动或者被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损害)的行为,而消除行为人已经实施的既遂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更可以看出司法实践有关“立案时”为准还是“一审判决时”为准的争议都不符合刑法的基础理论。
当然,在依法认定李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基础上,李某个人退赔弥补国家损失,国家损失得以挽回,这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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