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当前司法机关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惩治的犯罪。本文拟就本罪客观方面和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特征
1、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区别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确定其名称、宗旨、人员安排、活动方式、组织纪律和行为 规则,发展组织成员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源头行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无到有,各成员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的犯罪“合 力”,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烈。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 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积极参加和参加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两种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积极参加和参加十分必要。
我们认为,积极参加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我们对于积极参加和参加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 织,而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对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心理态度;(2)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心理态度。因 此,区别积极参加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种行为,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认定。积极参加者不仅对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行为表现体现出来。同时,从刑法第 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规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一致以及其与其他参加者法定刑幅度(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差较大上,我们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1)立法者认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或者前者虽较后者轻,但两者相差并不悬殊,积极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虽较组织者、领导者小,但 也较为重要,即积极参加者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 一般参加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小于积极参加者。由以上分析可知:(1)积极参加者应当相当于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 导者)以外的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此,积极参加者不仅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应当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 用,即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主犯。(2)一般参加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他不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态度不是积极主动 的,而且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时,他也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般参加者仅仅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未实施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3、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1)行为人 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 为;(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 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与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不同,在涉及一般参加行为与组织、 领导、积极参加行为互相转换的情况下,应直接以重行为确定罪名,在处罚上,也应当直接在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1、关于成立形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未实施犯罪行为是否以本罪论处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此,仅 仅成立形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显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霸一方”的行为特征,不能构成本罪。
2、关于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我们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形态的区分。由于我国刑法要求只有组织性特征和行为特征兼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成立。组织性特征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较强的组织性要求和行为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要求,反映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表现为一个过程。在这一 过程行为人的行为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形成犯罪组织的部分,这一犯罪组织既可以表现为犯罪团伙,也可以表现为一般犯罪集团,这一部分主要是黑社 会性质组织组织性特征的形成和强化部分;二是犯罪组织形成过程中或者形成之后,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达到在一定的区域或者 行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威慑力的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形成和强化部分。只有组织性和行为特征都达到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成立。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是齐备的,按照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齐备说的犯罪既遂的通说,此 时本罪才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行为人试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停止下来,则是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由此可 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来说,本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与否,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本 罪成立犯罪既遂,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成立,行为人的行为即已停止,则本罪成立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3、关于本罪的罪数问题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该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关系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构成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犯,但是如果我们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并非是牵连犯的 关系,而是构成了想象竞合犯。由于只有组织性特征和行为特征兼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成立,而行为特征即“通过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实际上包 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在内。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既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又触犯了其他 罪名。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 用。事实上,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兼具两种性质。对于组织、领导行为来说,既是 本罪的实行行为,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的组织、领导行为。对于参加行为来说,如前文所述,由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是参加行为内容的一部 分,因而参加行为同时至少是本罪和参加者所实施的其他某种犯罪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不能构成要求实施两个以上都能单独构成犯 罪的行为才能构成的牵连犯,而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这个行为具有双重或多重性质,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实际上构成了想象竞合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甚巨,刑法将这种本属犯罪预备的行为实行行为化,单独规定了罪名,同时,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本罪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10 年,显然无法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对本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所形成的想象竞合犯,没有按照“从一重处断”的惯 常原则处罚,而是例外地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咨询电话:
13662015055(微信)133120805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