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是法定刑较低的一
个罪名。在财产犯罪中,侵占罪因性质不如其他犯罪恶劣且处刑较轻不为大家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该罪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物”、“占有”等概念,在具体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上却是问题较多的一个罪。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侵占罪脱胎于盗窃罪。1979年刑法未规定侵占罪,只规定了盗窃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侵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的行为,按照类推制度,曾比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所不同的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其行为人得到财物 的手段是非法的。侵占罪则不同,行为人首次获得他人财物的手段是合法的,只是产生侵占故意后才将原来合法获得的财物非法占有。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 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 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 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从理论上讲,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不为所有人所知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在实践中,区分的难点在于行为人秘密窃取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根据上面的分析,首先应确定案件中的“物”是否属于脱离所有人控制的代为保管物 或遗忘物、埋藏物。如果行为人在秘密窃取之后,采取措施加以掩盖,仍将“财物”还给其所有者,就应构成盗窃罪;如果秘密窃取之后,又有拒不退还的情节,则 应认定为侵占罪。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加清楚的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某女甲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与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拉、撕扯,在争执过程中,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拉断掉在地上,站在一边看热闹的某乙见状即将项链用脚踩住,并假装蹲下系鞋带,将项链捡起,看看无人发觉,遂悄悄离开现场。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认为本案在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是,某甲的项链在本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掉在地上,属于遗忘物。某乙将地上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应当构 成侵占罪。但是,应当注意到某甲的项链虽然掉到地上,并未脱离甲的控制范围,不属于遗忘物。某乙秘密窃取某甲掉在地上的项链,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 罪。另外,本案中也没有拒不退还的情节。
上述案例虽构成盗窃罪,但是却是容易与侵占罪混淆的案例。正确的分析上述案例,对于在实践中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十分有益。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亦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诈骗罪 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但二者相互交错的情况很多,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
行为人骗取他人的信任,受委托保管他人的财物后,找借口拒不退还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甲男向以征婚为名行骗,经婚姻介绍认识乙女后,为取得乙女的好感,谎称自己是一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多方讨好乙女,逐渐取得乙女的信任。二 人遂一同外出旅游,在途中乙女将自己携带的2万元人民币交给甲保管。甲见财起意,一日忽然告诉乙女钱全部被盗,并与乙女同去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识 破。
本案属于诈骗罪与侵占罪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较为典型的情形。在本案中,甲男的行为既具有虚构事实骗取乙女的信任,使乙女将2万元交给其保管的行为, 又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特征。但是纵观全案,行为人的本质特征是诈骗而不是侵占。理由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女 的信任,使乙女自愿将财物交给他保管,而后又虚构财物被盗窃的事实,并和乙女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实现欺骗乙女,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甲男非法占有代 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并借口被盗拒不退还的行为,只是整个犯罪链条的一个环节。
三、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区别
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似乎是相距较远、不易混淆的两个罪。窝藏、转移赃物是行为人明知 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 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必须是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但是在 实践中,必须是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也有相互交错、易区分的情形。
案例:出租车司机某甲在夜间工作时,行至一居民小区,看见有几个人提着塑料编织袋站在路边,以为是行人要打车,便朝这几个人开过去。不料这几个人 看见某甲的出租车开过来,扔下袋子就仓皇逃走。某甲遂下车将一个编织袋装上车拉回家,打开一看,原来是铝合金条。某甲再次开车到某小区欲再次捡拾编织袋 时,发现警察在场,且警察询问他时,未如实向警察报告事实。 在本案中,某甲捡拾他人的抛弃物拉回家中拒为己有,且在警察询问时不如实说明事实,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是某甲也应当明知他捡拾的 是犯罪分子抛弃的赃物,他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转移、窝藏了赃物,尽管他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而不是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但是刑法第312条并未限定 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的犯罪构成。那么,某甲的行为实际同时触犯了侵占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从重。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但是法定刑高于窝藏、转移赃物罪,而窝藏、转移赃物罪虽然法定刑较低,但属于公诉案件。从处刑轻重的角度来看,似乎应该按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侵占罪是自诉 案件,本案的几个“受害人”肯定不会来起诉某甲。那似乎只能定窝藏、转移赃物罪了。
从本案可以看出,区分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关键,应看行为人是否明知他所捡拾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如系明知,则应定为窝藏、转移赃物 罪。如行为人无法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则应认定为侵占罪。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盗窃铝合金条的犯罪分子因被他人发现抛弃赃物在先,某甲从此处路过时发现丢 弃在路边的编织袋,而拉回家,且在警察询问时不如实陈述事实,拒不退还,则应认定为侵占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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