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相似罪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5 17:31   227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侵占罪与相似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是法定刑较低的一  
个罪名。在财产犯罪中,侵占罪因性质不如其他犯罪恶劣且处刑较轻不为大家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该罪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物”、“占有”等概念,在具体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上却是问题较多的一个罪。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侵占罪脱胎于盗窃罪。1979年刑法未规定侵占罪,只规定了盗窃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侵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的行为,按照类推制度,曾比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所不同的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其行为人得到财物 的手段是非法的。侵占罪则不同,行为人首次获得他人财物的手段是合法的,只是产生侵占故意后才将原来合法获得的财物非法占有。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 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 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 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从理论上讲,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不为所有人所知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在实践中,区分的难点在于行为人秘密窃取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根据上面的分析,首先应确定案件中的“物”是否属于脱离所有人控制的代为保管物 或遗忘物、埋藏物。如果行为人在秘密窃取之后,采取措施加以掩盖,仍将“财物”还给其所有者,就应构成盗窃罪;如果秘密窃取之后,又有拒不退还的情节,则 应认定为侵占罪。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加清楚的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某女甲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与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拉、撕扯,在争执过程中,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拉断掉在地上,站在一边看热闹的某乙见状即将项链用脚踩住,并假装蹲下系鞋带,将项链捡起,看看无人发觉,遂悄悄离开现场。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认为本案在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是,某甲的项链在本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掉在地上,属于遗忘物。某乙将地上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应当构 成侵占罪。但是,应当注意到某甲的项链虽然掉到地上,并未脱离甲的控制范围,不属于遗忘物。某乙秘密窃取某甲掉在地上的项链,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 罪。另外,本案中也没有拒不退还的情节。  

    上述案例虽构成盗窃罪,但是却是容易与侵占罪混淆的案例。正确的分析上述案例,对于在实践中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十分有益。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亦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诈骗罪 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但二者相互交错的情况很多,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  

    行为人骗取他人的信任,受委托保管他人的财物后,找借口拒不退还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甲男向以征婚为名行骗,经婚姻介绍认识乙女后,为取得乙女的好感,谎称自己是一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多方讨好乙女,逐渐取得乙女的信任。二 人遂一同外出旅游,在途中乙女将自己携带的2万元人民币交给甲保管。甲见财起意,一日忽然告诉乙女钱全部被盗,并与乙女同去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识 破。  

    本案属于诈骗罪与侵占罪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较为典型的情形。在本案中,甲男的行为既具有虚构事实骗取乙女的信任,使乙女将2万元交给其保管的行为, 又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特征。但是纵观全案,行为人的本质特征是诈骗而不是侵占。理由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女 的信任,使乙女自愿将财物交给他保管,而后又虚构财物被盗窃的事实,并和乙女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实现欺骗乙女,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甲男非法占有代 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并借口被盗拒不退还的行为,只是整个犯罪链条的一个环节。  

    三、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区别  

    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似乎是相距较远、不易混淆的两个罪。窝藏、转移赃物是行为人明知 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 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必须是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但是在 实践中,必须是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也有相互交错、易区分的情形。  

    案例:出租车司机某甲在夜间工作时,行至一居民小区,看见有几个人提着塑料编织袋站在路边,以为是行人要打车,便朝这几个人开过去。不料这几个人 看见某甲的出租车开过来,扔下袋子就仓皇逃走。某甲遂下车将一个编织袋装上车拉回家,打开一看,原来是铝合金条。某甲再次开车到某小区欲再次捡拾编织袋 时,发现警察在场,且警察询问他时,未如实向警察报告事实。  在本案中,某甲捡拾他人的抛弃物拉回家中拒为己有,且在警察询问时不如实说明事实,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是某甲也应当明知他捡拾的 是犯罪分子抛弃的赃物,他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转移、窝藏了赃物,尽管他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而不是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但是刑法第312条并未限定 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的犯罪构成。那么,某甲的行为实际同时触犯了侵占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从重。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但是法定刑高于窝藏、转移赃物罪,而窝藏、转移赃物罪虽然法定刑较低,但属于公诉案件。从处刑轻重的角度来看,似乎应该按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侵占罪是自诉 案件,本案的几个“受害人”肯定不会来起诉某甲。那似乎只能定窝藏、转移赃物罪了。  

    从本案可以看出,区分侵占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的关键,应看行为人是否明知他所捡拾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如系明知,则应定为窝藏、转移赃物 罪。如行为人无法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则应认定为侵占罪。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盗窃铝合金条的犯罪分子因被他人发现抛弃赃物在先,某甲从此处路过时发现丢 弃在路边的编织袋,而拉回家,且在警察询问时不如实陈述事实,拒不退还,则应认定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