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23岁,某酒巴歌手。
1998 年1月2日中午,于某到某储蓄所存款,此时,被害人王某也正在办理存款业务。王某在小桌上填完存款凭证后转向到了3米外的窗口交款,却将一个装有 20000元国库券的信封遗忘在桌子上。于某进入储蓄所,也在小桌上填写存款凭证,见手边有个信封,翻开一看里面装有国库券,遂按在手下,趁他人不备装入裤袋。王某办完存款手续,发现装有国库券的信封不在手头,马上到小桌上找,不见,于是王某问保安、储蓄所工作人员及于某,众人均说未见。王某怀疑自己记忆有误,以为可能遗留在办公室里,就回办公室去找,不见,又返回储蓄所寻找,久寻未果。保安王某看监控录像带,发现是于某将信封装入裤袋,遂报警将于某抓获。
二、争议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于某拿走装有20000元国库券的信封属遗忘物,因此,于某取走信封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对其应以侵占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将装有国库券的信封放于桌子上,尚未脱离自己的控制,不属于遗忘物,于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信封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正确界定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和遗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以侵占罪处罚,这种行为是侵占表现之一,其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遗忘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这里的拒不交出,是指在承认本人获取遗忘物,包括拒不承认获取了他人的遗忘物而不交出。如果在他人说服下,已将遗忘物交出,就不构成犯罪,而且,这种交出应该是在案发前主动交出。如果不是案发前主动交出,而是案发后被动交出,也应视为拒不交出,同样构成犯罪。当然,这里的拒不交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在未满足其补偿费用的情况下拒不交出,则不构成犯罪。(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出自故意,并且具有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根据以上分析,于某的行为似乎应定侵占罪,因为王某的20000 元国库券在起身前去柜台办理存款手续的短暂时间内确实遗忘在小桌上,尽管时间短,也不能不说是一种遗忘,于某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而且在王某追问下,于某不承认,也不交出。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于某的行为定为侵占罪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王某在起身去柜台办理存款的那一片刻,从他的主观上来说是具有一定的遗忘性,但这种是否已经达到了失去控制的程度呢?这里需要对遗忘物本身加以考察。
民法上只有遗失物的概念,无遗忘物的概念。那么,刑法上的遗忘物与民法上的遗忘物是否为同一之物呢?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但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遗忘在出租汽车中的财物,遗忘在商场柜台上的财物等。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无法明确地知道它在何处,而且捡拾人往往也难以找到财物的主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遗忘的财物,失主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回去寻找,拾物人一般也知道失主。根据这种观点,侵占遗忘物的才构成犯罪,而侵占遗失物的则只是一种民法的不当得利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并无根本区分,因而将两者并称。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 遗忘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对此也有两种理解:一是主观说,即认为遗忘物的本质在于失主主观上的遗忘,只要失主主观上对于财物产生了遗忘这种心理,该财物就是遗忘物。因此,某一财物是否遗忘物应当根据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即认为遗忘的本质在于失去了客观上的控制,只有在客观上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这一财物才能成为遗忘物。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遗忘物作出科学的界定。从失主的主观上来说,要具有对于财物的遗忘性,正是这种遗忘使之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对遗忘物作以下界定:遗忘物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在这个定义中,既强调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遗忘;同时也揭示了丧失控制这一客观特征。
就本案来说,失主王某具有遗忘的主观特征,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王某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笔者认为,王某虽然暂时遗忘,但由于只是一转身的功夫距离财物的时间与空间都十分接近并且储蓄所有保安值班,财物也处于保安的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于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财物隐匿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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