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抢劫、绑架、寻衅滋事
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
一审案号:(2002)淄刑二初字第25号
二审案号:(2002)鲁刑二终字第20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保营,男,1979年8月 3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庆云县中丁乡茂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9 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润鹏,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民县县城南关街3号。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波,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邹平县韩店镇大王驼村。因涉嫌抢劫、绑架犯罪于2002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一)抢劫罪
(1)2002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以租车为名从淄博市周村区骗乘杨延寿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邹平县长山镇附近时,三被告人对杨延寿拳打脚踢后,将出租车抢走。该车价值17500元。
(2)2002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以租车为名,从德州市华联商厦附近骗乘陈培友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商河县玉皇镇附近时,三被告人用绳子将陈培友捆住并对其殴打后,劫走现金四十余元及出租车。该车价值27500元。
(3)2002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北省黄晔市骗乘张绪义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车,行至山东省 庆云县河堤附近时,被告人吴润鹏从后面搂住张绪义的脖子进行抢劫,张绪义脱身逃走,二被告人将其车劫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5225元。
(4)2002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驾车窜至海燕歌舞厅门前,将田茂云劫持到车上,用宽胶带将其 眼睛、双手缠住,绑架至惠民县一旅馆内拘禁,向其要钱。同月13日,三被告人挟持田茂云到其住处从其存折中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将其释放。
(二)寻衅滋事罪
2001年二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润鹏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闽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棍窜至惠民县香翟小郭村的王玉 寿家中,无故殴打在此修车的赵春良、张建军、王树强等人,致三人轻微伤。并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玻璃、电视机、暖瓶等物,价值人民币1195.52 元。
二、审判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犯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及其辩护人认为,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属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该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 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杨保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润鹏纠集韩某、胡某、宋某、 闽某等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对杨保营“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杨保营因形迹可疑,被公安 机关盘问、教育时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应视为自首,亦不构成立功。杨保营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妥。杨保营 “属从犯”的上诉理由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吴润鹏及其辩护人“构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属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吴润鹏因形迹可疑,被 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时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应视为自首。吴润鹏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不构成立功。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波在抢劫犯罪中共同 预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不分主从。对吴润鹏及其辩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吴润鹏的小学同学娄鹏在惠民县香翟小郭村租房 搞运输和收购废品,王玉寿也在惠民县香翟小郭村租房搞运输,娄鹏和王玉寿是邻居。2000年冬天,因王玉寿的拖挂车挡住娄鹏家的大门,娄鹏与王玉寿产生纠 纷,娄鹏伺机报复王玉寿。之后,娄鹏找到吴润鹏,让他找几个人去教训教训王玉寿。2001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吴润鹏纠集韩某、胡某、宋某、闽某等人持 铁棍窜至惠民县香翟小郭村的王玉寿家中殴打王玉寿,因吴润鹏纠集的韩华宝等人不认识王玉寿,将在此修车的货主赵春良、王玉寿的雇佣人员张建军、王玉寿之子 王树强等人殴打致轻微伤;并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玻璃、电视机、暖瓶等物,价值1195.52元。吴润鹏在纠集他人教训王玉寿时,将赵春良、张建军、 王树强等无辜人员殴打致轻微伤,并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及物品,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润鹏及其辩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 立,不予采纳。杨保营、吴润鹏、李波驾车窜至海燕歌舞厅门前的目的,是在此等候回家的小姐出来后抢点钱花;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的主 观故意是抢劫,虽然他们对被害人也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但不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应定抢劫 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六 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如下: (1)维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和 对上诉人吴润鹏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杨保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保营、吴润鹏、被告人李波犯绑架罪的定罪量刑, 即被告人杨保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润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波犯绑 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上诉人杨保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上诉人吴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裁判要旨
本案中,对于杨保营等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田茂云绑架至一旅馆内拘禁,后迫使其交出现金50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一、二审法院意见不一。一审法院认为,杨保营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侵财型绑架罪是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两罪都侵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人主 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都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两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通过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或胁 迫的方式,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侵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方式向第三人发出威胁,勒索、取得财物,而非当场从被绑架 人处取得财物。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使用劫持、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胁迫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后,直接向其索要财物并当场劫取财物的,不符合侵财型绑架罪将受 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犯罪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当场”并不意味着即时即刻,也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行为人实 施暴力、胁迫等手段的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只要其暴力或胁迫处于持续过程中,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或胁迫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特征,即应视为“当场”。
本案中,杨保营等人将被害人田茂云劫持到惠民县一旅馆内,向其要钱未果。之后,又劫持田茂云到其住处,从其存折中取出现金后放 了田某。虽然客观上对被害人田茂云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但没有向田茂云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不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不符合侵 财型绑架罪的特征。在此期间,其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中,直至非法占有取得田茂云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 特征。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依法以抢劫罪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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