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就侵犯财产罪明确罗列了14个条款12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根据某县院今 年度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涉嫌侵犯财产罪的有86人,约占总受理数的40.5%,而青少年犯该罪的就有37人,约占侵犯财产罪的43%,且呈上升趋势。 笔者现就青少年犯该罪的特点、原因及法律调整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x}F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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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点<b39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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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青少年犯该罪年龄最小的才15岁,集中发案年龄段一般在16—20岁之间,有些犯罪分子在此年龄段已是“二进宫”。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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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整体文化层次基于小学毕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很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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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机过于单一,起意自由,没有很强的目的性,没有作案前的深思熟虑、策划准备等,一般突出一个“钱”字。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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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人员居多,他们往往与城镇无业人员纠集在一起扒窃、盗窃或抢劫,在城镇居民中流窜作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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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工作案,干净利落,手段趋于成熟。如5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等六人经过简短分工,持刀在一辆中巴车上实施抢劫,由一人控制司机、一人控制售票员,其余四人在车上对乘客搜身,抢劫后,迅速逃离现场,整个作案时间不到5分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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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伙犯罪增多。在抢劫犯罪中,他们一般至少三人,多则六、七人。该县99年度青少年涉嫌抢劫犯罪中,结伙犯罪率高达90%以上。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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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原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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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烈的物欲观念导致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失衡。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心理发育相对滞后,知识窄,是非观念模糊,自控 能力差,追求享乐,崇尚“拜金主义”,满足于高消费,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来调整、支配。如犯罪嫌疑人谈某等三名学生(均不满18岁),平时不求上 进,思想散漫,游手好闲,满足于简单的物质欲望,而处心积虑,持玩具手枪流窜至邻校实施抢劫,以至锒铛入狱。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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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拜金”式家庭观念,对当前青少年身心侵害程度相当严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启蒙教师,其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 子女成长影响深远。一些家庭,过于追求物质欲念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正面教育、引导,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只知道“金钱”而不知其他,长此发展,便形成了“拜金 狂”、物质的奴隶。这些青少年在畸形的家庭环境下,很难走上正轨。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涉嫌抢劫、盗窃的青少年犯,其父母均是个体经商者,因为长期忙 于生意,致使子女在成长中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以至走向犯罪的深渊。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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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味地“以学为本”、“四缺三”教育体系,误人子弟。学校教育管理没有形成配套的文化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教师只片面追求升 学率,一门心思放在“尖子生”身上,对一些学生物质上的攀比,吸烟、喝酒、讲吃穿等不良现象却不闻不问,任其势态蔓延,蕴育了滋生犯罪的土壤。r^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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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青少年的心理腐蚀也不容忽视。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滋生,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配的不公,一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奢侈腐化等资 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严重地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一些青少年的价值取向走上倾斜,他们信奉那种“阔气”的生活环境,出入比“座骑”、穿戴比名 牌、吃喝玩乐讲档次,物质追求高消费,资历匮乏者,却变着法子讲排场,爱幕虚荣,如此下去,很难想象他们不误入歧途。其次,就业难问题更是当前社会存在的 普遍的严重的问题,一些无业人员四散于社会,他们求业无门,便厌世疾俗,其行为一旦与“经济利欲”挂勾,很有可能沦落为罪犯。另一方面,社会目前还不能正 确对待那些曾经犯罪的人,对他们不管不问,甚至蔑视他们,造成这些人思想包袱过重,改造后心理障碍加剧,很容易“破罐子破摔”,走“回头路”。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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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财产罪法律调整的“误区”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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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于侵犯财产罪,很少不适用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 些基层法院在对侵犯财产罪的判决上,并没有实际考虑被告人的综合因素,而一味地追求“金钱打击”的刑责方式,致使法律适用误入歧途。有些法院甚至出现“以 罚代刑”、“以罚减刑”等不良现象;更有甚者,他们对被告人在侵犯财产罪的判决上,以其家庭或亲属是否缴纳罚金来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和定罪量刑的 依据。产生了与刑法宗旨相悖的不良社会后果。主要表现在:&@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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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罚代刑”的判决结果普遍适用于侵犯财产罪,对青少年本身又是一个沉重的包袱。根据对某县法院就侵犯财产罪判决结果进行统计,90%以上均科以 罚金刑,而对青少年犯该罪的判决比例则更高,在92%左右。据调查,判决前实际缴纳了罚金的,在同一种犯罪、一种量刑幅度下,其主刑普遍比没有缴纳罚金的 要低,可见,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时候也会成为一种交易的手段,然而根据青少年实际情况看,他们不可能有相当的经济收入与个人财产,对青少年科以罚金刑,显然 不符合社会现实。一些青少年可能因为“又打又罚”,从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跌下深渊。根据调查发现,青少年犯侵犯财产罪后,相当的罚金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 缴纳,这无异于是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其受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立法原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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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侵犯财产罪适用“以罚减刑”,会使青少年的意识取向产生错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大都是在“利欲”的驱动下为所欲为,对其普遍适用罚 金,似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很合情合理合法。可是,罚金一旦成为某些法官量刑的标尺之后,其不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共同抢 劫罪案时,发现同是主犯,第一被告人的主刑期却比第二被告人的少一年,据说是因为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而实际上,只不过是第一被告人已缴纳了罚金。这种 现象无疑给被告人一种错误的理解:即犯下该罪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有钱就行。更有个案,法官明确表示:只要交钱,就能判缓刑。可见,法在某些素质极低 的执法者手中成了一桩交易的砝码。于是,玩世不恭者,事后更会变本加厉,从社会上“捞”回自己“损失”,从而形成误导,有可能会使他们重蹈覆辙。这是刑法 就该罪的立法精神所不愿见到的。R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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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味地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对青少年适用罚金刑,极大地损毁法律的尊严。如前所述“以罚代刑”、“以罚减刑”的不良现象,本身就是对刑法的亵渎。目 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侵犯财产罪的人犯,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现状确实匮乏,对他们科以罚金,无疑是“纸上谈兵”,自然也就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这必然损害法律的 严肃性。9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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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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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犯罪领域内的特点、原因以及适用法律的误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2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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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为主导,预防是关键。对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预防为主方针,而加强教育则是预防的根本措施,家庭与学校教育又是对青少年实施教育的重要步骤。而 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整体环境,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中之重。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可能出现的苗 头,我们首先应在舆论环境上加大宣传,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弘扬艰苦朴素的优良革命传统,着重从思想上培育他们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传统美德,逐步树立正 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线,下大力气净化文化、生活、工作等环境,及时把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努力根除他们爱 慕虚荣,讲吃穿、好攀比的陋习,从而从行为上解决他们迈向犯罪的诱导因素;更重要的,要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 惯,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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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罚治标,挽救求本。从现行的立法角度出发,在侵犯财产罪领域,我们必须寻求一条行之有效的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部 门对青少年犯罪治理精神的片面理解,导致治理路线误入歧途,严重损毁法律的尊严,给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来了副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 强法律监督,而详实、及时的司法解释,不但能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给法律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在侵犯财产罪领域,一是规范“双罚”制标准。 对部分青少年犯盗窃、抢劫、诈骗等贪利性犯罪,甚至是累犯、惯犯、团伙犯罪的,为了从主观上矫治他们的恶习,主张实行“双罚制”,即就其所犯罪行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应当并处罚金;但是其个人或家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应慎重考虑。二是规范“低调处理”标准。对部分青少年在该领域内系初犯、偶犯 或被教唆犯,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能真正重新做人的,应当采取挽救的措施,依法判处,“罚当其罪”,以最低限度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加强司法队伍的 整体素质建设,集中教育整顿,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对那些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的干警,要 追究相应责任以净化司法环境,确保公正执法。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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